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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理论探讨及法益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前述的理论对比中不难发现,国内外财产犯保护法益之理论发展路径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且其中每个相对应的具体理论亦是大同小异,但如今国外刑法理论中的中间说受到多数刑法学者支持的情形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财产犯保护法益主流理论胶着难产、趋向难见的局面。[3]王越:《财产犯罪法益探微》,2014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7]黎宏:《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人民检察》2008年第23期,第27页。

财产犯研究:理论探讨及法益

从前述的理论对比中不难发现,国内外财产犯保护法益之理论发展路径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且其中每个相对应的具体理论亦是大同小异,但如今国外刑法理论中的中间说受到多数刑法学者支持的情形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财产犯保护法益主流理论胶着难产、趋向难见的局面。“所有权说”的根深蒂固使得财产犯法益保护理论的发展总有束手束脚之感;“占有说”则作为刑法理论发展中的“后起之秀”,以全新的理论迅速吸引了诸多刑法学者的眼球,然而其“形式大于内容,求新胜于求真”的发展方式却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求得财产法保护之法益;从国外刑法理论借鉴而来的本权说纵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所有权说保护范围过窄的弊病,亦避免了占有说保护范围过宽的缺陷,但在单纯经济利益的保护上仍然显得力不从心。此时,以本权说为基础,将不为民法所承认的客观单纯之经济利益纳入财产犯法益保护范围的以本权说为基础的中间说便可以恰到好处地保护公民之财产法益,而不至于让社会秩序的维护挤占了刑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空间。

【注释】

[1]马荣春(1968—),男,江苏东海人,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白星星(1990—),女,山西临县人,扬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

[2]冯春萍,张红昌:《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探究》,《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第45页。

[3]王越:《财产犯罪法益探微》,2014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4]蔡英:《盗窃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96页。

[5]陈洪兵:《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金陵法律评论》2008年春季卷,第136页。

[6]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02页。(www.xing528.com)

[7]黎宏:《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人民检察》2008年第23期,第27页。

[8]王越:《财产犯罪法益探微》,2014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9]黎宏:《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人民检察》2008年第23期,第25页。

[10][日]松原芳博:《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法学研讨会》2012年第10期,第123页。

[11][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12]赵秉志:《英美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2页。

[13]常识常理、常情: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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