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只有不被整个法秩序所责难的利益才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刑法纵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范畴,其理论的发展也不应依附于其他理论,但刑法既然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合法利益得以维护、社会秩序得以保障的利器,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并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正义观念之规范性体现,则其自当以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为前提对相关利益进行保护。由此,非法利益便会因其自身之非法性而被排除在刑法法益保护范围之外。依据此一原则,占有说对非法占有的保护显然不符合刑法保护合法生活利益的条件。另外,刑法是后盾之法,某些生活利益纵然不被民法以权利的形式承认,但只要这些生活利益不违法,刑法都应当予以保护。易言之,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客观的。据此,“本权说”将不被民法所承认的单纯经济利益排除出刑法法益的保护范围亦是其理论逻辑构建上的疏漏。
其二,纯粹的社会秩序不应是财产犯保护之法益。财产犯是围绕财产权所设立的犯罪,其行为归根结底是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将纯粹的社会秩序强行纳入财产犯的保护范围只会让个人法益沦为社会秩序的牺牲品,而个人法益的牺牲又会加剧社会公众对法的不信任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若社会不稳定,社会秩序又何以维系?因此,个人法益的维护无疑是财产犯法益保护的主要任务。前述之占有说严厉禁止自救行为、变相保护非法占有显然是着眼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其对个人法益的忽视直接导致了财产法益保护的名存实亡。(www.xing528.com)
其三,财产犯保护法益之认定不应走向范围过宽或过窄的极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尤其是财产犯所保护的法益代表了刑法在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取向,其具体表现便是刑法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保护范围过宽或过窄将意味着保护力度的过大或过小。刑法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力度过大则会造成公权力对公民生活的过分干预,而保护力度过小则又会使得公民财产的存续失去应有的保障。此时,在轻重之间做到恰当的拿捏便显得尤为重要。“所有权说”的过分谨慎与占有说的过度宽泛都使得财产犯难以恰到好处地保护公民之财产权。纯粹的本权说虽然克服了“所有权说”保护范围过窄的弊端,也未过分扩大财产犯的法益保护范围,但其仍然有所疏漏。因此,在“本权说”的基础上对其遗漏的部分进行增补是财产犯法益保护理论的最佳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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