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一元论的理论前提——作为行为规范的法
就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而言,违法一元论似乎更易受到批判。例如,民法上作为损害赔偿原因的民事不法行为不限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如过失轻伤行为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成立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上的不法不等于刑法上的不法,违法应该是相对的。同时,即便成立犯罪的行为也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如故意杀人未遂。另外,刑法上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判断,确实要考察“是否值得科处刑罚”这些刑法特有的目的。如此一来,似乎很容易得出“刑法上的违法性与其他法领域中的违法性不同”的结论,即导出违法相对性的结论。
那么,能否以此为由否定违法一元论呢?违法一元论的前提是将法视为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就是行为准则,即对人的行为的要求。法秩序为了确立国民的行为基准,应该统一规定国民应该实施的行为和不应该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在被禁止的同时又被允许,周围的人是否可以制止该项行为、被害者是否有反击的权利都不是非常明确,无法调整人参与的社会关系,从这个角度说,“统一的一般的违法性的观念是有用的,并且是不可欠缺的”[18]。以正当防卫为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正的侵害,所谓不正,只需要具备一般的违法性就够了,没有理由要求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程度,即便是针对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侵害私生活的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例如窃盗一张纸的行为即便不符合窃盗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该承认针对该行为的正当防卫权。[19]如果一方面认为上述行为在民法上是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又否定针对不法行为的正当防卫权,国民就会手足无措,法也就失去了作为行为规范的机能。
违法相对论认为,违法一元论的理论前提是法是行为规范,违法相对论的理论前提是法是裁判规范。[20]本文的看法是,如果法只是作为裁判规范而不是作为行为规范,实质上是允许甚至鼓励司法的专断,违法相对论之所以有所不妥,最根本的原因即在于此。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首先是作为行为规范。
2.违法一元论的根基——一般规范的存在
违法相对论认为不存在违法一元论所主张的一般规范,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是实定法的层面,二是理论层面。从实定法的层面来看,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部门法赖以制定的终极法源,如刑法和民法都保护财产权就是以宪法为根据。宪法作为一般规范,应当得到承认。违法相对论的主张者前田雅英教授也认为,刑法上违法性的本质就是法益侵害,这样解释直接反映了宪法的理念。[21]从宪法中寻求立法和解释的正当性,是对各个法领域的共同要求。当具体的实定法不一致的时候,应当根据相应的规则寻求规范的统一性,如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些规则的存在就是为了寻求规范的统一性。
从理论层面来看,虽然各个法领域的法文表现形式不一,但规范的意义未必有冲突。如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成立窃盗罪,民法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范前提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即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实定法的所谓“一般规范”主要是指作为法律条文前提的规范,而不是法文自身。(www.xing528.com)
违法相对论认为,各个法领域的规范之所以可以不一,是因为各个法领域都有独自的目的。但众所周知,各个法领域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法益,刑法如此民法也是如此。刑法和民法的根本差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主要以刑罚手段保护法益,民法主要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保护法益。民法和刑法的根本目的没有不同,但刑法以刑罚手段保护法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是否需要以刑罚处罚违法行为,应当考虑刑罚的目的。同样,民法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保护法益,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尽可能恢复到本来的状态,民事责任的目的是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是否需要就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考虑民事责任的目的。
例如,专断的医疗行为在医学上是成功的,民法上否定损害赔偿义务,是因为没有对患者造成现实的生理的或者经济的损害,该种情形下民法上的权利不需要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恢复。专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尽管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民法上同样是违法行为。同样,(按照日本刑法)对医师之所以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通过刑事制裁可以预防他人实施专断的医疗行为或者预防本人下次实施同样的行为。刑法和民法在目的、功能上的差别,主要是这种意义上的差别。总之,就违法的判断而言,刑法和民法是同一的,至少不冲突。
总之,对于一定范围的事实的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的判断,应该从法秩序全体进行统一的判断。所谓违法性,就是对于一定的事实由国家进行否定的价值判断,既然国家意思本来只有一个,对于同一事实,不能以法律目的等方面不同为理由,在违法判断上采取相对的立场。
3.违法一元论之限定——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合理性
但是,法秩序的统一性或者违法一元论并不排斥在不同的法律领域针对不法行为可以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不同的法律领域有不同的政策判断和各自的目的,就刑法而言,某一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应该规定什么程度的法定刑,应基于刑事政策考量来决定。单纯债务不履行或者通奸之类的行为,即便在民法上是违法行为在刑法上也不是犯罪,但这不过是表明法律效果的相对性,不是为了否定违法一元论。单纯的债务不履行或者通奸行为违反了规范,在整个法领域都是违法行为,只是民法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能够作为离婚的法律原因,在其他法律领域没有规定法律效果而已。另外,开枪杀人未遂(甚至未受伤)的行为,并非只是在刑法上违法而在民法上适法,开枪杀人未遂行为应该看作是违反所有法秩序的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在刑法上规定了刑罚这样一种法律效果而已。“认为杀人行为在民法或者其他法律领域是适法行为,在刑法上是违法的行为,理论上是不正确的”[22]。
因此,违法一元论的立场大体上是可取的,但绝对的违法一元论不可取。根据绝对的违法一元论,民法或者行政法上禁止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场合下,在刑法上也被认为具有违法性或者可罚性,如盗窃他人一分钱的行为在民法上是不法行为,在刑法上也应该被视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显然不妥当。如上所述,刑法上的违法性应当是在质和量上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23],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既坚持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又考虑到各个不同法律领域的特定目的和机能,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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