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伟华[1]
摘 要:在财产罪法益的解释论中,刑法与民法的关系是解释的原点和基础,而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在违法判断的领域得以最充分地体现,故而在刑民关系基础上对违法判断的几种基本模式进行分析,择善而从,可为财产罪法益提供解释的基本方向。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既坚持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又考虑了各个不同法律领域的特定目的和机能,应为财产罪法益解释的基础。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主张在财产罪法益解释的基本构造上,应以民法依存模式为基础,适当考虑刑法的目的和机能,即民事法取向模式。对于所有权的本体含义及所有权他人性的解释,也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原则,在此前提下,刑法与民法既有一致的地方,也可以有所不同;就占有而言,刑法与民法无论是关于占有保护的理由,还是占有的构成要素以及占有的观念化,其实都不存在刑法学通说所主张之差别,只是在占有的类型上刑法与民法有所不同。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 刑民关系 违法一元论 民事法取向模式 所有权与占有
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某一方面的解释原理和理论系统,涉及一些深层次的分析机理,其中如何看待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论就有很大影响。(www.xing528.com)
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主要是指相对民法来说刑法应该具有从属性还是独立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同,会影响到违法的统一性(即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的相对性(或违法多元论)的判断:如果主张刑法对民法具有从属性,一般会主张违法一元论;反之,如果主张刑法相对民法具有独立性,则会主张违法相对论。刑法相对民法的从属性抑或独立性,与违法一元论抑或违法多元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应的概念。而主张违法一元论还是违法多元论,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具有重大的影响。例如,如果将刑法的从属性或者违法一元论贯彻到底,一般会主张“法律的财产说”或者严格意义上的“本权说”;如果将刑法的独立性或违法多元论贯彻到底,一般会主张“纯粹经济财产说”或者“占有说”。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财产罪制裁的理念不同,也会影响到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例如:如果强调权利保护,一般会持“法律的财产说”或者“本权说”;如果强调秩序维持,一般会持经济的财产说或者占有说。当然,秩序维持还是权利保护的观念,无疑也是和刑法与民法的关系相关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有涉及。正如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所提到的,无论是在财产罪法益的本体论还是财产罪的对象部分,以及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部分,都涉及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秩序维持与权利保护的关系。毋庸置疑,这些对立关系范畴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刑法与民法关系的折射(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许是因为对上述关系范畴的不同理解,才影响到对刑法与民法关系的看法)。换句话说,在财产罪法益的解释论中,刑法与民法的关系都是解释的原点和基础,而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则是在违法判断的领域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因此本文拟在刑民关系基础上对违法判断的几种基本模式进行分析,择善而从,以为财产罪法益提供解释的基本方向。在此前提下,本文拟在刑民关系背景下选择财产罪法益的具体解释模式。最后,考虑到所有权与占有是财产罪法益论中的核心概念,本文也将在刑民关系的背景下以确立的财产罪法益解释模式对此进行解析,以进一步深化对财产罪法益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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