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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见:财产与财产罪法益的区分及作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有必要明确区分财产与财产罪法益这两个概念。例如,违禁品、赃物是否属于财产犯罪所说的财产。而禁止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对非法占有的保护。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该是财产的所有与变更秩序。当然,如同两位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不应过度夸大财产犯罪法益的作用。最终能否构成某一财产犯罪,仍需要结合犯罪成立的具体条件逐一检验。

私见:财产与财产罪法益的区分及作用

笔者对财产犯罪保护法益问题并无深入研究,受两位教授大作的启发,略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有必要明确区分财产与财产罪法益这两个概念。如两位教授指出的那样,理论上研究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两种不同的路径。即以德国法为中心的“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以及“法律经济财产说”等学说,以及以日本法为中心的“本权说”“持有说”、各种“中间说”等学说。江溯教授似倾向于以法律经济财产说来理解财产犯罪的法益。不过笔者认为,作为财产犯罪犯罪对象(行为客体)的财产与作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财产权利还是存在差异的。“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以及“法律经济财产说”侧重于说明什么是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即某种物或者利益是否值得刑法加以保护。例如,违禁品、赃物是否属于财产犯罪所说的财产。如果属于,对其的侵害就可能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如果否定其财产属性,就不可能构成财产犯罪。而“本权说”“持有说”、各种“中间说”等学说才是真正关于财产犯罪法益的学说,即财产犯罪究竟侵犯的是所有权等本权还是占有。两类学说虽然会存在比较多的交叉状况,但侧重点毕竟不同。

其次,占有说不能覆盖整个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财产犯罪的对象是财产,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于财产犯罪,往往“将一定的财物罪规定在一项(这里的项即我国刑法所说的款——笔者注)之中,而将得利罪规定在二项。所以常常称之为一项犯罪或者二项犯罪”[2]。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虽然在法条中使用的是“财物”,但刑法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都认为财产性利益包括在财产之中。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占有是财产犯罪的法益,那么财产上的利益能否被占有?对此,谢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关于‘本权说’或‘持有说’的论争,都是以‘财物’作为讨论的对象,然而检讨‘财产上利益’时,由于欠缺一个所有或持有概念可以依附的对象(劳务或债无法所有亦无法持有),争论保护法益是所有或持有其实没有意义”。我国大陆也有学者认为,“占有只能与物相搭配,不宜扩展到‘占有利益’,至少在法律专业的术语层面,占有与利益之间的搭配是含糊不清的,因而也缺乏精准性和专业性。占有概念的解释力只有当犯罪行为指向物的时候才能显示,而当犯罪对象为利益时就无能为力了。既然如此,占有概念在财产犯罪中的适用范围就是有局限的,它不是一个通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更不能成为一个所有的财产犯罪共同指向的保护法益”[3]。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

再次,各种“中间说”都存在同样的问题,即认为非法占有的事实值得保护。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些不具有本权根据的占有状态,在民法上虽然属于非法占有,但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也有保护的必要。”[4]还有的学者明确指出“根据本书的观点,可能导致这样的现象: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但是,即使是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也不意味着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法律并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5]。不过,认为刑法保护非法占有的事实或状态或利益终究让人难以接受。例如,A将B从C处偷来的电脑盗走,此时认为刑法在保护B的非法占有,或者认为B的非法占有也是一种利益,这显然抵触一般人的法感情。事实上,法律此时只是不允许第三者再任意地加以侵害。而禁止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对非法占有的保护。换言之,法律所保护的不是非法占有这一事实,而是在保护一种财产的变更秩序。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该是财产的所有与变更秩序。当然,如同两位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不应过度夸大财产犯罪法益的作用。最终能否构成某一财产犯罪,仍需要结合犯罪成立的具体条件逐一检验。

【注释】

[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www.xing528.com)

[2][日]山中敬一:《刑法各论》(第二版),成文堂2009年版,第227页。

[3]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

[4]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14页。

[5]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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