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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教授报告:财产犯研究重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所有和合法占有的分离与财产犯罪”部分,江教授以司法案例为核心,集中论述了两类情况的定性。江教授指出,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司法实践上述立场的观点,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抢劫罪,江教授通过对赖忠等故意伤害案的探讨,认为其是可以构成抢劫罪的。在“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部分,江教授明确支持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关于权利行使和财产犯罪问题的立场。

江溯教授报告:财产犯研究重点

江溯教授的大作以“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主张在分析相关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于违禁品是否财产、所有与合法分离与财产犯罪、财产关系的相对性与财产犯罪、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以及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等具体问题作出判断。全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约2.2万字。

在“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概念”部分,江溯教授同样分析了“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与“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三种学说的优劣,指出当前德国司法判例的立场比较接近“法律—经济的财产说”。至于我国刑法对于财产犯罪采取了哪一种财产理论?江教授分析了我国《刑法》第91、92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立场,认为我国刑法对于财产犯罪采取的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财产说”的财产理论,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财产犯罪采取的是“经济财产说”。江教授指出,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出发,我国刑法上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经济价值且为法律所认可(即并非法秩序所禁止)之物或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采取“法律—经济财产说”。

在“违禁品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部分,江教授指出,我国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认为盗窃、抢劫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劫罪。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说可以为上述司法解释提供合理根据;有的学者则基于“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说来支撑上述司法解释。江教授则认为,无论按照上述哪一种观点,都无法对盗窃、抢劫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做出合理的解释。基于“法律—经济财产说”,毒品等违禁品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在被国家没收之前,其不仅在民法上无法成为任何人的所有权对象,而且也是行政法上禁止私人持有的物品,因此并不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在“所有和合法占有的分离与财产犯罪”部分,江教授以司法案例为核心,集中论述了两类情况的定性。一是“所有人擅自取回由公权力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司法实务对此的立场是,如果所有人只是擅自取回公权力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没有进一步的索赔行为,那么所有人就不构成相关的财产犯罪;相反,如果所有人有后续的索赔行为,那么就构成相关的财产犯罪。江教授指出,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司法实践上述立场的观点,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财产犯罪的判断,应当立足于各个构成要件要素的检验和判断,而不是根据“本权说”或者“占有说”的立场来加以确定。我国的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德国有所不同,还要求有财产损失。对于这一财产损失的判断,应当根据法律—经济的财产说来进行。公权力机关与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之间并不是一种财产关系,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管理关系。所有人擅自取回被公权力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并不意味着公权力机关的“财物”遭受了损失。二是所有人擅自取回他人基于质押、抵押、留置等合法占有的财产。江教授指出,所有权人通过偷回质押给债权人的财产,破坏了债权人对质押的财物的合法占有,同时建立了自己对该财物新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所有权人的窃取行为对基于质押而合法占有财产的人造成了财产损害,因而构成相应财产犯罪。(www.xing528.com)

在“财产关系的相对性与财产犯罪”部分,针对诸如第三人从盗窃犯甲那里将甲从乙家中窃取的财物窃走,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江教授否定了本权说与占有说,认为问题的核心仍然在于:当第三人从盗窃犯甲那里将甲从乙家中窃取的财物窃走之时,作为非法占有人的甲是否有财产损失?基于“法律—经济的财产说”的立场,并提倡财产关系相对性,江教授认为第三人的窃取行为造成了法秩序所保护的财产受到损失,当然构成盗窃罪。

在“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部分,江教授分别探讨了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不法原因给付与抢劫罪三个问题。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江教授区分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以此展开论证。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江教授认为,骗取不法服务型和骗免不法债务型的情况,由于所涉及的不法服务或者不法债务并非法秩序所保护的财产,因此不能认为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骗取财物型则构成诈骗罪。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抢劫罪,江教授通过对赖忠等故意伤害案的探讨,认为其是可以构成抢劫罪的。

在“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部分,江教授明确支持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关于权利行使和财产犯罪问题的立场。认为根据“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在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之所以不构成财产犯罪,其理由在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民事法上具有要求他人返还财物或者偿还债务的权利,而他人则负有返还财物或者偿还债务的义务。由于在民事法上他人不履行返还财物或者偿还债务的义务是违法的,因此在该权利义务的范围内就没有值得财产犯罪加以保护的法益;另一方面,在他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采取威胁等方法行使权利,也不能认为他人受法秩序保护的财产遭受了损害。此外,由于行为人是在行使权利,因此无法认定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的权利行使在实质上不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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