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从盗窃犯甲那里将甲从乙家中窃取的财物窃走,是否构成盗窃罪?关于这个问题,“本权说”和“占有说”的学者之间存在争议。[37]按照“本权说”的观点,由于盗窃犯甲并不享有赃物的本权,因此只能将第三人的窃取行为解释为再度侵害了乙的所有权,因此构成盗窃罪。[38]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破坏他人的占有,而建立自己新的占有。既然认为第三人所侵害的是乙的所有权,符合逻辑的结论是第三人在此所破坏的是乙的占有,但问题是,由于第三人的窃取行为之前,占有赃物的是盗窃犯甲而非所有权人乙,因此根本不存在乙的占有被破坏的可能性。依据“占有说”的观点,无论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都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在上述场合,由于第三人侵害了盗窃犯甲的占有,因此并不妨碍其成立盗窃罪。但是,“占有说”的基础是“纯粹的经济财产说”,与我国刑法的“法律—经济财产说”并不吻合,因此这一观点并不可取。
这里的问题核心仍然在于:当第三人从盗窃犯甲那里将甲从乙家中窃取的财物窃走之时,作为非法占有人的甲是否有财产损失?按照“法律—经济的财产说”,由于甲的占有是非法的,因此并非法秩序所保护的财产,因此第三人的行为并未造成甲的财产损失,从而不构成盗窃罪。但是,被害人的财产是否受法秩序保护,应当在考虑与行为人的关系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法律—经济的财产说立足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即只有民法上合法保护的利益才是刑法上的财产,但上述财产关系相对性的观点并不违反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这是因为,在民法上,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也是相对的。例如,A从B处借书,但借期已过,A并未将书归还给B,在这种情况下,对于B而言,A对该书的占有就是民事法上的违法行为;但对于与A和B毫无关联的第三人,A对该书的占有仍然是合法的,这一占有在民法上仍然受保护。既然如此,刑法上财产占有的合法性也可以说是相对的。这意味着,在上述第三人窃取赃物的场合,对于所有权人乙而言,甲的占有当然是违法的;但对于第三人而言,甲的占有仍然是合法的,值得法秩序予以保护。因此,第三人的窃取行为造成了法秩序所保护的财产受到损失,当然构成盗窃罪。[3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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