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换言之,隐藏在持有状态底下的是民事财产制度的运作秩序利益。[26]在此,笔者初步认为,虽然现代国家崇尚以民事程序等法律救济途径保障权利,禁止自力救济,然而刑法不应过度介入财产秩序的维持。当所有权人不想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而是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像是夺回盗赃物、借用人逾期未归还的财物等等的行为,并不值得以刑法加以处罚。
首先,财产犯罪的可罚性基础是否真的仅因为侵害了占有的事实状态就足够了?无论是纯粹的“占有说”,或者立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折衷见解(中间说)都认为,原则上,民事上的财产秩序不能借由自力救济的行为加以解决,必须透过法律上的纷争解决制度,借由法律规范的指引,寻求财物持有状态争议的最适处理。如此一来,无论是“占有说”或者“折衷说”,实质上来看,与其说保护的是个人财产(的持有状态),不如说保护的是民事法上的纷争解决机制。换言之,隐藏在持有状态底下的是民事财产制度的运作秩序利益。不过,即使在市民社会中,一套完善运作的私法纷争解决机制确实有保护之必要,但私人之间是否选择以法律途径解决财产纷争一事并无强制,法体系内的纷争解决机制本身未必非以刑法加以保护不可。[26]在此,笔者初步认为,虽然现代国家崇尚以民事程序等法律救济途径保障权利,禁止自力救济,然而刑法不应过度介入财产秩序的维持。当所有权人不想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而是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像是夺回盗赃物、借用人逾期未归还的财物等等的行为,并不值得以刑法加以处罚。[27]纵使借用人(被夺回财物之人)事实上平稳地占有该物,这个“平稳”占有该财物的状态毋宁说只是表象,因为在逾期未归还之后,借用人的持有确实造成所有权人对于该财物支配、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犯罪的不法内涵从来就不是以安稳平顺无争执或暴力行使的表象为判准,因此,以所谓维系“平稳”占有或持有状态为理由的说法,其实并没有真正掌握财产犯不法评价的核心意涵。(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