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听了一位青年教师的“除数是小数的除法”教改实验课。教者以现代的教育理论,先进的教学思想,崭新的设计视角,大胆地进行了教学改革,赢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比如,例题的教学处理,颇有见地。
猴妈妈买回4.5 米花布,如果平均每只小猴做一套衣服需要花布1.5米,那么,这些花布可以做给几只小猴穿?
答:这些花布可以做给3 只小猴穿。
这样,改变了传统教材重计算法则的概括,而忽视应用意识的培养的做法。但是,在运用例题所示方法去解答课后思考题时,却遇到了教者始料未及的麻烦。题目如下:
一条钢管长3.6 米,叔叔想把它锯成长0.7 米的短管,最多可以锯多少段?余下的钢管长多少米?
如果仿照例题所示的方法,那么本题应列式为:
而正确的余数应为0.1 米。这大概就是教者将此题列为思考题的缘由:考查学生是否全面准确地理解了商不变的规律。商不变的规律字面表达着“变中有不变”——商不变,却暗含着“不变中又有变”——余数在变。
那么将解答过程写成
对不对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等式的传递性3.6÷0.7=5(段)……0.1(米);但是36÷7≠5(段)……0.1(米)。(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这是教者犯了一个不易察觉的错误。
诚然,在一般小数除法计算中,是不可以采用“有余数除法”的形式来表示小数除法的计算结果的。因为有余数的除法是相对于被除数是整数,除数是自然数的除法而言的,并且规定了不完全商和余数也必须是整数,不能是小数、分数。如计算3.6÷0.7,结果写成“5……0.1”是不妥当的。但是在解答应用题时确实存在着“有余数”的小数除法,例如前述的思考题。
为什么会产生有悖于等式传递性的逻辑推理错误呢?难道商不变规律还有不成立的时候?问题是出在余数的表达上。
大家知道,有余数的除法可表示为a÷b=q……r,其中a、b、q、r 均为非负整数,b≠0,0 ≤r<b。如果将有余数的除法表达式中的“……”改为”+ ”的话,那么余数r 应变为即
例如7÷2=3……1,也就是
700÷200=3……100,也就是
因此
回过头来看前述思考题的算式,如果改成:
则不违背等式的传递性。可是,这并不能回答思考题的问题:“最大可以锯成多少段?余下的钢管长多少米?”因此,我们将目光移到教者改进的书写格式上。
传统教材在教学小数除法时是在竖式中体现运用商不变的规律;执教教师着意在横式中体现商不变规律的运用。竖式中所显示出来的“余数”,并非真正的余数,真正的余数可以结合原来的被除数的数位来确定,这并不困难。横式中的“余数”却左右为难,那样也没多大价值,于事无补,不解决问题。
由此看来,执教教师突出思想方法,强化应用意识,让学生自主概括计算法则的指导思想值得弘扬,但在书写格式上的改进要慎重。把除数是小数的除法转化为除数是整数的除法,这一过程可以想在头脑里,但绝对不能用连等的形式写出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