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公娼政策与日日春的妓权运动
1996年,陈水扁担任“台北市长”,民进党逐渐获得政治权力。当时为了与高比例(亲)国民党籍市议员相互角力,积极展现政绩;1997年以“魅力扫黄”为政绩之一,将台北市的合法公娼制度于同年9月废除。之后百余名公娼面临生存危机,结合社运团体[60],成立“公娼自救会”,向市议会争取到重新提案修法给予“两年缓冲期”,以弥补废娼的不当程序;然而陈水扁却坚持以“废娼是国际进步潮流”,拒绝公告市议会的决议[61]。直至2000年3月,在这些公娼及支持者历时一年七个月的抗议行动后,在马英九担任“台北市长”时,允诺两年缓冲期。此事件是台湾妓权运动的催化剂,同时也开启了台湾性产业议题持续公开讨论的机会。
1999年“五一”劳动节,性工作者与支持者正式成立日日春,作为台湾妓权运动的主要组织。该组织所主导的妓权运动最终目的是为了性工作者合法化,除了透过传统的社运技术(游行、抗议、公听会、记者会),进行立法游说,也结合(行动)论坛及文化展演(戏剧、影片、照片、工作坊)等形式;至今举办五届国际娼妓文化节(1998—2006)及数场影展、影像活动(2001— );甚至以组织者投身竞选民意代表方式[62],突显性产业议题,并且借此作为与社会对话的方式[63]。同时为了让社会大众更了解性产业的真实状况,也进行台湾性工作者以及消费者的田野调查与访谈资料;再者也协助前公娼在废娼后的转业。
1997年的废公娼政策,让台湾性产业议题浮出台面,使得妓权运动有了正当性,并集结关心该议题的知识分子与社运者,创立了台湾唯一的关注性产业的民间组织——日日春。透过这个组织,既是性工作者的求助机构,也是前公娼之间的互助团体,更是扮演台湾性产业议题的倡导与对话的角色;因为“革命尚未成功”,使得至今十余年的妓权运动仍持续开花。
2.妓权运动与妇女运动(www.xing528.com)
台湾在1987年政治解严后,人民有言论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许多社会议题得以透过传媒或民间组织筹办的活动,进行公开讨论。解严后初期的妇女运动,将女性视为父权体制下的受害者,以争取女性权益为抗争主体;至1994年,女性主义者对于女性情欲主体的立场不同,导致女性主义路线的分裂。学者卡维波将两个女性主义分裂后的路线,分别称为妇权派及性权派。妇权派强调性别政治,但不认同非异性恋婚姻良家妇女的情欲模式,认为容易陷入父权阳具中心的陷阱,因此在性欲政治上采反色情、反堕胎、反性工作之立场。性权派认同女性作为情欲主体,并且发展出三种模式或路线:女同性恋、情欲自主与性解放[64]。
在性产业议题上,妇权派认为:若性工作者合法化,将会造成女性持续受到父权的宰制与物化,因此主张政府应杜绝性产业,辅导前公娼转行,并且提供底层弱势女性之职业训练服务。此派以曾经主导救雏妓运动的“财团法人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励馨)[65]为主要妇团代表。而日日春、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以及“台湾性别人权协会”为代表的“性权派”,则主张唯有将性工作视为正当工作,当局将其纳入管理并健全性产业,才能翻转女性持续受到父权的性别宰制。经过十几年的奋战,性权派对于性工作者合法化的立场也获得台湾妇女团体龙头——妇女新知基金会的支持;2009年6月30日在“苦劳网”,该基金会发表针对性工作议题的声明:“我们主张娼嫖皆不罚,性产业应以劳动权益为核心”,主张“……在性交易除罚化、除罪化的同时,政府必须规划以劳动权益为中心的性产业管理配套措施。……我们认为未来性产业的规划必须以性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为中心,以避免大型资本进入性产业剥削性工作者”[66]。
日日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9年推动大法官针对现存政策释宪,提出该法令不符合公平比例原则,使得该法令于2011年11月6日后生效。在这期间日日春仍加紧持续透过各类公共部门、民意代表、学者以及民众等对话管道,形成更具共识的舆论,试图通过此一法令修正达到性工作合法化的目的。然而改变迷思或人们既有刻板印象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像“性工作合法与否”等论述各异的议题。在所有论述与各方权力斗争之下,管理性工作的“社会维护秩序法”,在2011年11月4日重新订定为:由各地方自行设定性产业专区,专区内娼嫖皆不罚;但专区外则娼嫖皆罚。
在了解台湾妇女运动对于妓权持相异的观点,以及妓权运动至今发展脉络的认识后,接下来将探讨日日春所生产的影像产品,如何建构其论述,以达性工作者合法化概念推展的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