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如何商业化一直是全球性的难题,从科研机构的技术研发到企业商业化量产的鸿沟,被一些学者称为“死亡之谷”。
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40.1万件,共授权发明专利45.3万件,连续多年名列世界第一,但转化率平均约为10%,远低于发达国家30%—40%的水平。而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了80%,居世界第一。美国国家实验室及其设施机构在全国研发机构体系中位居第二,其技术成果转化的效率领先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验室,分析其成果转化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4方面。
其一,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国会颁布了2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规法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典型的如1980年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对于年度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实验室,必须设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专门从事最新成果的技术转移,并要求各联邦机构至少将研发预算的0.5%投入到技术转移的工作中。1980年的《拜杜法案》理顺了发明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允许非营利性组织、大学和小企业拥有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可申请专利和商业化推广。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放松了对合作研究的反垄断管制。1986年业的绩《的联一邦项技指术标转,移并法规》定明隶确属将于技联术邦转政移府作的为科考研核人国员家可实对验其室发工明作人专员利的与技工术业转企移业收签益订收联取合不研发少协于议15,%以的提提前成与,其同他时合允作许方国确家定实专验利室权可归直属接。
其二,成熟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如图3-1所示,从美国国会到联邦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以及由各职能部门成立或出资的技术转移中心,再到从属于不同职能部门的国家实验室及其联合形成的技术转移联合体,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图3-1 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服务体系(www.xing528.com)
在管理层面,美国联邦政府中没有专门从事科技转移与科技管理的部门,商务部在各职能部门中充当技术转移事务的总协调人角色;能源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联合出资设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NTTC),负责为全社会各行各业提供技术成果转让服务,包括技术转让“入门服务”、“商业黄金”网络信息服务、专题培训服务、发行技术转让出版物服务。此外,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按地理区域建立了6个区域技术转移中心(Reg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RTTCs),以面向地区服务,其掌握的技术成果来源于当地研究机构。
在执行层面,每个国家实验室设立了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或技术转移办公室,最近还兴起了一种新的组织模式——概念证明中心(Proof of Concept Centers,PoCCs),通过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教育等方式对成果转化进行个性化支持。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表示,POCCs是美国基础设施中极具潜力的要素之一。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ederal Laboratory Consortium,FLC)是由700多家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组成的协会性质组织,主要提供技术转移事务培训、落实国家的技术转移奖励项目、提供分享技术转移信息与交流经验的场所、促进技术需求者与所有者合作。此外,还有大量营利性孵化器和技术咨询评估中心,这些组织机构通常具有专业优势,使科技成果的商业转化具备广阔的市场渠道与商业网络。
其三,完善的奖励激励措施。联邦政府根据1993年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国家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其中就设立了有关技术专业的专项考核指标,从资源效率、知识资产商业化效用和商务体系等方面对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发放经费的重要参考和续签管理运营合同的重要审核内容。同时,FLC也对技术转移工作表现突出的机构或个人颁发5种类型的奖励。在技术转移行业,如何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一线科研人员积极性更为关键。美国在此方面迈出步伐较早,如斯坦福大学技术授权办公室在技术转移收入分配机制方面,充分考虑发明人的利益,将分配机制具体划分为“固定比例制”和“累计递减制”两大类。固定比例制又称为“三三三制”,一般情况下在分配专利许可净收入时,学校、院系、发明人各得1/3。累计递减制是随着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值的提高,相应发明人所得比例下,如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达到5万美元之前,发明人得35%,系、院和学校分别得30%、20%和15%;累计超过5万美元之后,发明人得25%,系、院和学校分别得40%、20%和15%。
其四,充分的成果展示与宣传。科研机构一般会发布技术情况说明书,内容分为3个部分:一是可进行商业许可的技术简介,二是概述可供许可的技术领域和商业机会,三是正在寻找的合作伙伴需具备的商业潜力。实验室技术转让部门还会利用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技术推广,如在实验室网站或第三方网站上登载、宣传相关技术,对特定产业部门或商业法人进行邮件推广,在多种社交媒体发布宣传帖、实验室的新闻稿,参加贸易和技术展览会等。同时,国家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也会通过他们的图书、论文及报告等学术成果或参与国际会议等途径扩大科研成果的影响力。当然,国家实验室若建立自己专门的展示中心并举办技术产品展示活动,取得的效果会更佳。例如,橡树岭国家实验室近年来在年度展示中提到的大约半数技术已经获得商业应用许可,2017年签订的70份与工业企业的联合研发协议中,有60份是和该实验室的制造展示中心相关的。
美国国家实验室,从法规、机构、机制、平台等多个维度构建了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使其源源不断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当前我国正在健全国家实验室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然而,从日本等一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政府自上而下设计建设国家实验室的前期实践来看,往往容易陷入创新激励不足、科研投入产出低、成果转化率不高等困境。因此,我国在对国家实验室的体制机制设计上,一方面,要探索和发扬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也可借鉴美国国家实验室的部分做法,在法规制定、机构设立、管理模式上强化成果转化、应用导向。
对于我国的新型研发机构来说,下一步在具体工作谋划上可考虑以下4点。一是建立专职负责成果转化的内设机构,类似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要能提供精准而专业的技术咨询、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配套支持服务,同时与社会资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联系,发挥好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功能。二是出台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考核奖励办法。一方面,可将技术转移、转化工作适当纳入对各部门中心的绩效考核中;另一方面,完善实验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转移收入分配机制,如参考斯坦福大学的“三三三制”,明确机构、中心、发明人在分配专利许可净收入时的分配比例。三是规划建设会展中心、科技产品展示中心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技术发布会、科技产品展示活动,加强对实验室科研成果的宣传。四是在与地方政府、企业集团开展战略合作时,应以一两个具体的应用型项目为结合点,扎实推进实验室成果转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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