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法律界定空白,国际上也没有“新型研发机构”这一概念可供参照。因此,要研究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首先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
从政府文件和学术文献的表述中来看,各界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识正逐步趋于统一规范。最为权威的定义来源于科技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提出:“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主体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指导意见》中还规定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和院所长负责制。
学术文献中关于新型研发机构定义的探讨,也给本文提供了概念参照。例如,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杨博文、涂平博士对新型研发机构作如下定义:新型研发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其发展建设充分遵循科研规律和市场规律,并采取与国际接轨的理事会治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机制,集聚了一批国际一流的科学家,协同多方资源从事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研发、高端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
综观科技部《指导意见》、杨博文等人的研究和其他学术文献,各界在确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时,在“独立法人、市场化运作、多元投入和理事会治理”等概念要点上达成了共识。笔者对现有资料进行抽象总结,将新型研发机构定义为:采用多元投入机制、市场化运作机制和理事会治理结构的,以从事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研发、高端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为核心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www.xing528.com)
我国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各个省市根据各自的优势探索出了诸多不同的发展模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依托单位和建设主体的不同,新型研发机构可分为政府主导型、大学主导型、科研院所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等。按照主要业务的不同,新型研发机构又可分为孵化器型、研发中心型、公共平台型等。通过以上不同维度的分类,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型研发机构组织形式的灵活多样。各省市对于新型研发机构一般采用分类管理。本书按照组织基础,将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政府主导型、大学主导型、科研院所主导型、院校与企业共建型、企业自建型等。
政府主导型是指研发机构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委任,如江苏省(昆山)工业技术研究院就属此类型。大学主导型以大学为主要依托单位,一般建在大学周边,如陕西省的新型研发机构均为此类型。江苏省(苏州)纳米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比较典型的科研院所主导型,即以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单位。院校与企业共建型是指一个或多个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这种类型数量较少。企业自建型是指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行筹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这种类型数量居中,也就是企业研究院。陕西省的新型研发机构多采用大学主导、院校与政府共建的模式,即以大学为主要依托单位,建在大学周边,便于共享大学各种优质资源,建立以企业作为“需求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四主体联合的新型研发中心。重庆市则把散落的部分研究院所“打包”。江苏省则是结合地方政府产业发展需求,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借助科研院所研发成果、高校优势学科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共同规划,就地建设、就地取材、就地引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在资金来源方面,我国新型研发机构资金来源依据类型不同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有的以财政投入为主,有的以高校投入为主,有的以企业投入为主。根据于新东的相关研究[1],江苏省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初期,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江苏省科技厅明确提出,要依托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地方政府首期投入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建设期内运行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拨付,建设期结束后每年给予不少于1/3的运行经费。重庆市对首批启动建设的5个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通过整合高端平台培育资助专项、高端人才团队引进专项和高新技术研发主题专项,分别配置1000万元左右的资金,在启动建设、运营管理、研发绩效方面给予“全链条”财政支持。陕西省则明确提出,企业、政府、高校将按照6∶2∶2的比例设立产学研联合基金,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例如,陕西能源化工研究院虽依托西北大学而建,但建设经费主要来自企业,其经费占66.7%,政府和学校分别占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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