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传统的命运与中国政权建设的道义基础、社会条件以及国家整合方式息息相关。根据前两章的论述,从革命语境到理性化语境,人民司法传统尽管经历了一系列嬗变,其所承载的根源于人民民主的道义基础及司法动员形式始终未变。在与常规化司法运作相互交替的循环中,司法动员下的运作和常规化运行并未实现良好的配合,而是产生本文第三章列举的诸多问题。从更长的历史脉络来看,笔者在第一章中已经述及,新中国政权的建立既延续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又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后者同样是充满浓厚道义性的。那么,是否这种常规化与运动式的循环是中国根深蒂固的、无法改变的治理方式呢?如果是,那么,人民司法传统的道义价值及其运作方式会一直延续,其深层困境也会一直存在。换句话说,对其进行批判并不会有多少政策性的意义,即便其伴随着许多问题,但毕竟没有一种方式不会伴随问题独来。与此同时,普通百姓对国家批判的道德化语言凸显了他们对于国家无限的道义期望,进一步强化了国家观念的道德化[1],法院在热点案件中对“民意”的妥协即是证明。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及其在世界格局中地位的提升,与人民司法传统同构的政治治理逻辑在民族主义的语境下得到进一步强化甚至是美化。在这些困境与合理性似乎共存的前提下,要如何看待新时代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呢?笔者以为,回到现代性这个母题,对中国近现代发生的逻辑进行更为深层的剖析,有助于对人民司法传统进行重新定位。当然,对当下的书写本身就会因为历史的短距离透视带来诸多盲区,许多问题也许要在更远以后回溯才能看得真切。在这里,笔者也只是尝试着提供一个思路,进行粗略的分析,对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不同看法无意争论对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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