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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视角下司法传统的嬗变与定位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与司法供需失衡这一在当下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表层问题相比,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则是更为深层的困境,它集中凸显了司法道法二元结构下政治秩序、法律秩序及社会秩序三者之间交织的复杂关联。司法的道义性和法律性并不是无缝连接,分工明确地完成各自的使命,两者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张力从长远来看关系到法治现代化的成败。下面,笔者以个案的形式从三个方面呈现司法道义性和法律性之间的张力并详述之。

与司法供需失衡这一在当下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表层问题相比,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则是更为深层的困境,它集中凸显了司法道法二元结构下政治秩序、法律秩序及社会秩序三者之间交织的复杂关联。前文提及,当三者相反相成的关系在理性化改革到一定阶段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失序问题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思路被提上日程。十八大有关司法改革的部署仍然延续了这一思路:2013 年11 月12 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其构成环节司法领域而言,《决定》明确表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次年,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对“司法”的部署不仅包括围绕司法审判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的完善措施,还强调了司法的人民群众路线,加大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从政治秩序出发,人民民主的教化性决定了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善,它要求个案达到实质正义,或者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实现方式是司法的人民群众路线,即通过群众参与到司法运作中以便随时反映民意。从功能角度看,这种大众参与的方式正是国家通过司法整合社会的手段。法律秩序的建立预设了法律是公民的共识或妥协的产物,它使得司法通过专家系统这一脱域机制实现对社会的整合,这时,大众参与可以视为这一机制自身局限的修补机制,绝非替代机制。若涉及对审判依据的质疑,需要通过修法程序启动对相关制度的修改。笔者在第二章中已经指出,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在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只不过在弱化意识形态争论的时期其具体要求和实现方式有了不少改变。然而,一旦社会陷入失序,通过法律的社会整合无力解决时,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去政治化倾向便会转向泛政治化倾向,司法的道义性不再“隐匿”,而是通过一套自洽的话语和技术“出场”,试图解决法律失灵的领域,并借此重申和巩固政权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司法的道义性和法律性并不是无缝连接,分工明确地完成各自的使命,两者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张力从长远来看关系到法治现代化的成败。下面,笔者以个案的形式从三个方面呈现司法道义性和法律性之间的张力并详述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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