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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传统:现实困境与定位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是国家整合社会的重要途径,在此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反映的是国家整合社会方式的变化。[3]在笔者看来,道法二元结构正是呈现在众人面前的纷繁司法现象背后的稳定基础,其在现实中运作的困境不过是上文所言的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构成的相反相成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折射。

司法是国家整合社会的重要途径,在此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反映的是国家整合社会方式的变化。这一变化取决于如下变量:个体的观念和诉求、社会的整体目标和具体情势以及国家整合社会方式的有效性和正当性。新中国的成立确立了国家人民民主政权的正当性以及通过列宁式政党组织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这一点看似在经济社会重建的去政治化过程中被消解了,但其根基地位和目标从未动摇,变化的仅仅是不同历史时期对实现这一目标的阶段性任务的理解以及实现方式的调整,这体现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之相应,人民司法传统也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推进。这似乎是一个由革命范式向理性化范式演进的单向叙事,由此,意识形态实质内涵的实现作为一个宏远的目标可以暂时搁置,这里暗含了一个理所当然的预设,即这一单向叙事的推进会必然实现最终的目标。然而,历史的演进往往是多维度并进且充满偶然性的,这集中体现在当下中国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相反相成的关系中:首先,以司法制度建制为代表的法律秩序仍然薄弱,其发展与完善所需的稳定环境并不能由自身提供,还需要由从革命时代延续下来的一套政治话语和实践提供保障和自上而下的执行力;其次,作为法律秩序深层基础的以道义承诺为特征的政治秩序在革命激情回复到理性的常态之后难逃“寡头统治铁律”,其为法律秩序提供保障的同时却又因政治权力行使的专断性与随意性而与规则的运作特点相悖,同时制约了法律秩序的发展;最后,社会发展的断裂带来的多种社会性质秩序交织共存的局面会放大社会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潜在的风险性,增大社会失序的可能性,这对尚且薄弱的法律制度与革命时期的政治整合方式同时构成挑战。当并不完善的法律建制无力应对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情况,且旧式的整合方式在短时间内还无法调整成更强有力的回应模式时,执政党能做的只有将在经济社会理性化进程中式微的旧式整合方式推到大众面前,发挥其能动性,暂解燃眉之急。正是在前述的背景和应对逻辑下,2001 年1 月10 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首次提出在国家的治理上,“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2001 年7 月1 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进一步对“以德治国”加以阐释,次年11 月8 日的中共十六大上,“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上升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2]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是在德政与法治两条线上同时强化国家整合社会的能力。

就当下人民司法实践运作的规律与特点来看,笔者并没有采取学界较为流行的“人民司法传统的复兴”这一表达,而是将其归纳为道法二元结构。通过前两章的论述不难发现,“去政治化”只是暂时搁置或者说弱化意识形态在整合社会时可以发挥的功效,它并没有消失或被废除,而是隐藏在常规秩序之下,在需要时随时可以通过意识形态的“出场”,被视作回应社会失范或紧急情势的手段。根据周雪光的研究,常规的官僚体制运作与意识形态动员下的运动型治理之间主从关系的转换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建立在稳定的制度化的组织之上。[3]在笔者看来,道法二元结构正是呈现在众人面前的纷繁司法现象背后的稳定基础,其在现实中运作的困境不过是上文所言的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构成的相反相成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折射。下文予以详述。(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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