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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社会司法系统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济—社会”重建的内容及其理性特质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现代社会中的司法系统。在成文法国家,立法决定一个社会的价值偏向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准则,通过立法过程形成的法律制度事实上规定了该国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正是这一心理层面的“本体性安全”带给人们最原始的社会信任感,从而使作为脱域机制之一的专家系统的社会实践得以可能。

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社会司法系统

在对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济社会”重建的内容及其理性特质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现代社会中的司法系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讨论采取的是规范性的视角,也即在一个以理性化为主要发展趋势的社会中,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司法系统。这种规范性的要求恰成为下一节笔者所要阐述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的原动力

(一)作为技术治理工具的司法系统

司法系统是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呈现司法系统与现代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法律系统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着手。

从广义层面的社会来看,作为一个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系统由各个相对自足又相互影响的子系统构成,这些子系统包括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那么,法律系统在诸多子系统中扮演什么角色呢?这需要结合社会生活的微观与宏观两个维度来看。无论是洛克伍德对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32]的区分,还是哈贝马斯对生活世界和系统[33]的划分,都内在的包含了这两个维度。社会整合直面生活世界中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表现为个体之间的认同、沟通与冲突、对抗;系统整合是一种自我规定性的整合方式,它以制度为媒介,对各个子系统加以具体的规定,建构一套社会关系,从而对个体行为进行规制与引导。换句话说,宏观秩序的维系需要制度化的规定。制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技术,从内容上看是具有序列性、组织化的信息流[34],从形式上看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系统性。事实上,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程序技术都存在,只不过在现代社会,在静态上程序技术的规模、理性化程度较之其他社会形态更甚,在动态上程序技术的实施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现代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使得各个领域的程序技术随着时空维度的延展而建立起覆盖整个社会的人为的制度环境。相较于经济、政治、军事等子系统,法律系统是这些程序技术的技术,它代表国家意志,将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用法律语言将需要国家调整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以使国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控。在此意义上,法律系统是国家对社会进行技术治理或者说系统整合的工具。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方式之一,是国家进行技术治理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这种技术治理手段体现为国家的审判职能。在成文法国家,立法决定一个社会的价值偏向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准则,通过立法过程形成的法律制度事实上规定了该国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这层意义上,法律行为是抽象的集体行为。一旦法律付诸实践,在生活世界里,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体的行为和言说体现出来。个体交互时产生纠纷或者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侵害到他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司法便作为一种事后的救济方式,以中立裁判者的身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这并不表明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尤其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不过在成文法国家,自由裁量权是较为有限的。通过中立地审判,执行裁判结果,修复被破坏的秩序,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或整合。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审级制度等程序的设计,给予司法系统自身的纠错机会,但裁判的最终效力并不等于裁判的绝对正确,而是源于司法背后国家的终极权威。(www.xing528.com)

(二)作为脱域机制的司法系统

无论是法言法语还是司法技艺,都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语言和思维方式有差异,它是需要专门习得的知识。因此,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系统的人员构成都是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转型时期,诸如司法系统这样极具专业性的部门在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上会与社会民众更加疏离,从而影响司法自身的权威。事实上,这并不是司法系统自身的问题(当然这并不表示司法系统自身没有问题),根据吉登斯现代性动力来源的阐述,在现代社会,司法系统属于脱域机制之一的专家系统,它的运作依赖于信任及其与信任相关的社会化建制。

所谓“脱域”,是指“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35]。这与笔者前文所述的经济社会的理性化意涵相似,脱域后社会的运作离不开专家系统,即“由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所组成的体系”,它“编织着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物质与社会环境的博大范围”[36]。司法系统则是具有司法技艺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群体组成的体系,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公众即便是法律专业知识的外行或曰非专业人士,也会基于信任而接受生效的法律裁判。然而,这种对司法系统这一脱域机制的信任是什么,又是如何发生、如何可能的呢?

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是对这一系统“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这种信心表达了……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37]。这种信任与司法系统的联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个方面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与司法系统如法院在“交汇口”的联结,非专业人士对后者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系统代理人的品行或态度,例如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体现出的语言能力、责任心等会打消非专业人士的疑虑。第二个方面是从司法系统内部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准则构成了司法人员相互之间可信任的手段,从整体上保证了系统本身的可信任性。那么,何以公众会对其所知甚少的抽象系统产生信任呢?这与信任的社会化建制有关,其中最重要的途径便是教育。人们通过从小接受科学教育,在潜意识层面接受、认同专业知识的权威,从而生发出对技术知识的尊重。换句话说,对某一个具体抽象机制如司法系统的信任是以社会潜意识层面的基础信任为前提的,通过科学教育的耳濡目染,人们在自我与技术知识营造的社会物质环境中建立起情感心理层面的“本体性安全”[38]。正是这一心理层面的“本体性安全”带给人们最原始的社会信任感,从而使作为脱域机制之一的专家系统的社会实践得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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