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人民民主一方面承继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另一方面又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这一至高的道义性使得国家意志在实现的过程中容易将个体行为置于善恶二元的道德判断之下,人民司法传统的实践便是一例。在革命的主旋律以及通过国家运动来实现社会改造的背景下,法律规定频繁地被党的指示和命令代替。此时,法律处在可有可无的边缘地带,其在司法裁判中发挥作用的力度与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善恶态度所包含的情感强烈程度或者说一种民众集体的激情程度呈此消彼长之势。最极端的情形莫过于“文革”期间用群众性的批斗等方式取代司法审判,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司法系统走向覆灭。
综观以阶级斗争为主题的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一方面经济发展停滞,社会秩序紊乱;另一方面,就司法领域而言,冤假错案不断上演。基于对这段时期历史实践的反思,1978 年12 月18 日至2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即由“革命与建设”的主题转为“建设”。自此,新中国进入“告别革命”的阶段。在这一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一方面随着法院的重建得以恢复,另一方面又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加以调适。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司法传统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与社会变迁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其中,后者关乎如何理解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这一问题。(www.xing528.com)
在笔者看来,改革开放的四十年,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便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市场经济对社会生活的渗透使得市场法则逐渐成为规划整个社会生活的标准,由此,经济领域的改革可以视为整个社会生活诸领域发生变化的最重要的原动力。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追求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母题,“发展”意味着“不断设立某种未来的、理想的状态,然后以之为蓝图去突破甚至颠覆当前的状态”[1],它与理性主义观念相伴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对社会的形塑亦可以看作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基于此,要回答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以及对这一“嬗变”的理解,就要对“经济—社会”的理性化及其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加以阐释。下文延续第一章的论证思路,首先阐明人民司法传统嬗变的动力来源,然后描述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具体来说,人民司法传统嬗变的动力来源是“经济—社会”的理性化,这一部分的论证包括从制度层面描述市场经济的建构以及从认识论层面分析“经济—社会”运作的“理性”特点,在此基础上阐明“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与司法系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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