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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传统在现代性视域下的嬗变、困境与定位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新中国的人民司法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为执政党在司法领域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资源。“文革”期间法制遭到破坏,人民司法传统于1978 年后恢复,至1988 年审判方式变革,始呈现部分延续、部分断裂的形态。[2]无论是董必武的概括还是学者的归纳,都是从现象层面对人民司法传统进行的描述。这一论述思路不同于对人民司法传统的发生学进行的历史考据,而是由原理出发进行的演绎。

人民司法传统在现代性视域下的嬗变、困境与定位

一般认为,新中国的人民司法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为执政党在司法领域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资源。“文革”期间法制遭到破坏,人民司法传统于1978 年后恢复,至1988 年审判方式变革,始呈现部分延续、部分断裂的形态。董必武于1959 年5 月16 日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曾对这一传统做出概括,广为学界引用:“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1]。结合这一表述与相关文献梳理,有学者对人民司法传统进行了更为精准且全面的归纳,将其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第一,人民司法的组织保障:服从党的领导;第二,人民司法的任务: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第三,人民司法的工作方法:走群众路线;第四,人民司法的基本要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第五,人民司法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德才兼备。[2]

无论是董必武的概括还是学者的归纳,都是从现象层面对人民司法传统进行的描述。然而,如何理解人民司法传统呢?司法是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其实践运作实则是国家权力的运作,一方面需要体现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即人民主权的理念;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有效性的需求,即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整合。基于此,对人民司法传统的理解可以转化为对其合法性基础即人民民主理念的进一步探索,并将其置于政法关系的分析框架中进行剖析。这一论述思路不同于对人民司法传统的发生学进行的历史考据,而是由原理出发进行的演绎。

民主是现代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依据,暗含了神权国家理念向世俗国家理念的转化。与之对应,国家形态则经历了“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民族国家”这样历时性的演变。[3]国家的世俗化带来的问题是:在一个祛魅的社会里,国家凭借何种正当性理由对领土范围内的人及其共同体形态即社会进行管理。韦伯将国家与社会(组成社会共同体的人)之间的关系描述为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其核心是国家权威,由权力与其实施的认可依据共同形塑而成。对于现代民族国家而言,其合法性依据由民主理论提供论证。人民民主亦是中国现代民主国家建立过程中缔造的权力合法性依据,它“通过赋予某阶级以先赋的正当性特权,(先进)强制性(阶级专政)地抑制关于社会平等、自由和公义的‘如何’和‘谁的’争议”[4]。人民民主的缔造伴随着中国共产党成立并由革命党发展为执政党的历史过程,与之相关的是一套有关革命的政治话语和历史实践。因此,对人民民主的深入理解需要将之置于历史的语境中,并对建构人民民主的相关思想理论进行阐述。(www.xing528.com)

基于此,本章首先以人民司法传统背后的基本原理即人民民主理念作为分析对象,对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自身的理论逻辑进行阐释;其次,结合这一原理,在政法关系的框架中对人民司法传统的具体实践及其特征进行概括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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