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通常将其视为一种文明,是人类有“史”以来社会层面的经济政治、个体自我理解以及文化制度等各个领域发生的全方位的嬗变。其经验基础源于18 世纪的西欧,随之,现代化浪潮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纷纷卷入这场历史的巨变之中。人类自此走进“世界史”的进程中,“世界”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国命运休戚与共。就知识体系来说,如泰勒所言,“现代性是现代哲学和社会科学的母题”[4]。
自百余年前中国开启这场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以来,人文社科学者对各领域具体问题产生的分歧归根究底还是由现代性引起,无论是中西冲突抑或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学者们关注的实质性问题还是现代性问题。在法学研究域中,现代法治是一个至高的话语平台,有关现代法治的理论资源通常作为论证各子问题的依据。然而,法学界对于法治的讨论常常是各执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讨论起点,以至一来学界对法治是什么这一问题始终没有达成共识,二来已有的智识资源亦是碎片化的。值得一提的是,有不少学者对“现代化范式”本身进行批判,并认为这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体现或者“殖民主义”的视角,缺乏中国学术的主体性。笔者以为,要了解中国,反省自身,就必须借助“他者”的视角,西学的引入并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借助西学的理论资源来论述中国的问题。“并没有与欧美的现代性绝然不同的中国的现代性,尽管中国的现代性具有历史的具体性”[5],这是笔者颇为赞同的观点。基于以上阐释,选择在现代性视域下研究人民司法传统具体来说有如下考量:
首先,现代法律是现代现象中具有独立性的结构要素,与其他各要素之间具有亲和性,置于现代性视角下有助于系统性地理解法律的结构性位置,更为完整全面地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及其发挥功效的外在条件。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法治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性视域下法治是社会系统、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三者之间的耦合状态,司法则亦是法律性、政治性和社会性三种属性之间的互动。这一视域注重历史的具体性,对司法外部环境的分析亦是动态的。相比之下,对司法客观规律的强调这一静态维度则显得单薄。
其次,现代性这一范畴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因其自身的历史性或曰时间性,学界对现代性问题的研究随着现代现象的变化而不断融入新的经验,以此丰富有关现代性的理论。既有的研究分为三种径路:现代性叙事的肯定性反思,现代性的批判理论以及现代性的起源研究。这些研究并没有对现代性形成一种本质主义的认知,而是在多元论争中不断加深对现代性的理解。中国的现代性叙事从晚清开始,一直延续到当下。然而,在对司法的现代化转型研究中,法学界甚少将革命时期的经验置于中国现代性的视角来看,以至于对当下中国司法的理解在割裂历史的前提下流于片面。现代性视域则对革命时期的历史抱持同情性的理解,并将其视作中国对于现代性的回应。人民司法传统形成于党在陕甘宁边区时的司法实践,也只有将其置于现代性的视角下,才能对人民司法传统的具体实践及其暗含的政法逻辑有更为深入的理解。(www.xing528.com)
最后,现代性视角具有开放性。一来尽管现代文明有一些不同于前现代的共同特性,然而其实现路径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6];二来如哈贝马斯所言,现代性依然是一项未完成的工程[7]。在这样的视角下,一方面我们对未来司法理想图景的想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时会因为中国在国际中所处地位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中国早就已经迈入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其自身的经验也可以参与到现代性理论的修葺中。
是为问题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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