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在经历着司法的变革。相同的是变革本身,不同的是每个国家的改革动因。以司法与法治的关系切入,结合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苏永钦将世界各国进行的司法改革分为以下四类:建立法治型、深化法治型、简化法治型以及转化法治型。[1]就中国而言,三十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构成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中国的司法改革无疑担负着法治建立与深化的重任。法治的重要维度是民主,反映了一国公民对法治实践的认同。然而,就司法领域来说,从改革的实效看,法院自身的压力越改越大[2],其所面对的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民众的指责却未见缓和,司法机构(主要指法院)深陷信任危机。从表象上来看,司法的公信力危机体现为司法“精英化”与“大众化”之间的矛盾,然而,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仍然是政治过程的民主性以及实现方式的问题。具体来说,司法是法律实施的环节之一,从整体上看,法律适用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过程,它要求法官遵循诉讼的程序规定和法律制度的实体规定来审理案件;从微观层面来看,法律适用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实践理性品质,它要求法官在对个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做出裁决。这一司法过程暗含了一个国家政治系统、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系统是政治共识的制度化表达,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内容;政法系统通过法律实施形塑社会系统,并通过反馈机制对既有的制度规定进行立改废。一言以蔽之,司法兼具法律性、政治性和社会性,司法的民主性则体现为三种属性制度化运作的互动关系。如果司法公信力危机本质上是司法的民主性问题,那么,当下司法民主的实践是怎样的,其问题究竟在哪里,要怎么改才能使司法改革不陷入初衷与实效之间背离的困境呢?
人民司法传统的研究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同时是看待上述这些宏观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从大方向来看,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大势所趋,这既是司法客观规律使然,亦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然而,与这一趋势相关的制度改革与革命时期形成并延续到当下的人民司法传统之间始终存在理念与实践方面的张力。人民司法传统蕴涵的司法理念及其具体的操作技术是共产党在司法领域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资源,那么,司法专业化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张力问题就可以转化为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党该如何领导人民司法的问题。对人民司法传统进行功能定位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在司法领域中党的合法性资源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限度,即能够在何种范围内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继而在明晰政与法关系的基础上给出较为可行的完善措施。(www.xing528.com)
这一思路暗含了现实主义的立场,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学界对于回应型司法和自治型司法的两种主张。回应型司法[3]以协商民主为理论根基,强调司法对社会多元需求的回应以及民众参与,却回避了现有的政治体制对司法运行产生的影响;自治型司法强调司法独立,以自由民主为理论根基,这一主张具有强烈的批判色彩,却易忽略司法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且无法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可行建议。政治体制的最终走向是多种合力的结果,人的有限理性无法以上帝的视角预见某种顶层设计的必然后果。既然如此,认清改革的外在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寻求改革的可能空间并完善之,以期加强“法”这一要素在政治角力中的分量就是一个相对来说更为务实的选择。基于这一立场,笔者将人民司法传统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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