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何谓过错?在民法理论上,所谓过错,就是对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而所谓学校的过错就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未履行其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依据在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依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及过错情况,幼儿园的责任又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
完全责任是指过错完全在幼儿园。例如幼儿走失、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的安全事故,设备设施建设不符合标准或损坏从而造成儿童伤害;或对通往幼儿园有障碍的道路未采取安全措施标识,导致幼儿不慎掉进摔伤等。
2.部分责任
部分责任即幼儿园事故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的,另一部分起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幼儿在课间追打,教师在旁边看见,虽制止了但不得力,最终酿成事故,那么教师负有一定责任。
3.免除责任
免除责任是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纯属意外,幼儿园不可预料。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于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幼儿伤亡。
(二)幼儿园对幼儿的保护责任
幼儿园作为幼儿园责任事故的主要相关方,幼儿园在责任事故中是否履职作为责任事故赔偿认定的主要依据。因此,幼儿园需要明确自身的职责,认真履职,避免幼儿园责任的发生,如发生责任事故,也可减轻事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介绍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幼儿园作为学校机构,本法适用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
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儿接受能力的方式进行教学。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2.外出活动时保证幼儿安全
幼儿园组织幼儿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幼儿园组织外出活动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计划好,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3.了解幼儿健康状况
幼儿园要检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幼儿园要根据幼儿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幼儿给予适当的照顾。
4.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学校要给幼儿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幼儿园要保证幼儿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5.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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