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我国对教育机构的设立实行审批和登记注册两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幼儿园实行审批制度。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当前绝大多数地方采用审批制度。下面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批制度及审批程序为例介绍幼儿园审批制度。
(一)办学审批制度
办学审批制度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进行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拟办的教育机构符合设置标准,都必须予以审批,使其取得合法地位;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予以拒绝,并通知申请者。审批的实质是确认申请者所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或事实。
(二)审批的程序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建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包括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筹设申请及审批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原件)。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机构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章,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
(2)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认定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5)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原件)
章程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6)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2.第二阶段,正式申请和审批(www.xing528.com)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4)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5)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应在接收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验,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将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在办理好收费手续后方可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幼儿园登记注册的机关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教育局备案。
(四)变更和终止制度
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五)年检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末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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