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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总结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教育法规对幼儿园设置条件的规定,比较早的是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其中第二章对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做了规定。《教育法》的颁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做了全面规定,也涵盖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的设置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总结

我国教育法规对幼儿园设置条件的规定,比较早的是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其中第二章对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做了规定。《教育法》的颁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做了全面规定,也涵盖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的设置条件。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教育法》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规范。全国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下面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加以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节选)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要求。(www.xing528.com)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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