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是指对哪些组织和公民可以兴办幼儿园的能力限定。我国宪法对举办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做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宪法的精神,结合多年办学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明文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业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一系列的法律,对我国的办学体制、举办学校的原则和办学主体资格做了限定。
1.具备举办幼儿园资格的主体
基于我国的系列法律,明确肯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办园,成为举办幼儿园的主体。但是,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要取得办学主体资格必须依法律规定,即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2.不具备举办幼儿园资格的主体
根据《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组织和公民不得举办幼儿园。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要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组织要举办幼儿园,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能以一个法律主体的资格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去,或者说取得平等的、合法的法律地位,独立享受权利,更重要的是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社会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无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故不能举办幼儿园。(www.xing528.com)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和具备一定理智,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他们自己不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承担。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都不能举办幼儿园。
(3)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能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即使没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质上在服刑期间也没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没有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所以,他们都不能举办幼儿园。
(4)其他。
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教要求的;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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