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规对幼儿园设置条件的规定,比较早的是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其中第二章对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颁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做了全面规定,也涵盖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的设置条件。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教育法》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规范。接着,全国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幼儿园选址、园舍与设施、各类工作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幼儿园管理与保育工作等办园的基本条件。下面节选《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中的第三章供读者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节选)
第三章 幼儿园设施设备
第八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 m,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室内设施设备
(一)活动室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子、椅子、黑板、电子琴或手风琴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图书数量不少于生均3册,种类丰富。(www.xing528.com)
(二)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 cm,四周设不低于30 cm的护栏。应安装窗帘,有防暑保暖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管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需要量并安装。
(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有流动水洗手;有毛巾架,做到毛巾专用。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设隔板及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四)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录音带等,订阅专业期刊不少于6种。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五)保健室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六)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等。
第九条 室内设备设施配备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设备设施基本配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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