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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军队整顿改造:更新不舍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口粮虽重,勇丁如果实惠均沾,也足以示体恤。如果总统以下各官无复克剥,则勇丁每名月饷四两二钱者减为三两二钱,亦不至于形苦累。但是,平时经常有统领、营官就棉衣及铺盖等物件,散给勇丁,但却坐扣月饷,较之勇丁自制衣物大约贵一倍,这是不正常的。勇丁如果不接受则加以威胁,且饷银业经坐扣。勇丁不敢抗争,只能忍气吞声,无法申辩。各军核实发给勇丁的或变有之,扣减者也有。勇丁待领,欠饷无期,唯有衔恨了,或弃此他走。

晚清军队整顿改造:更新不舍旧

洋务运动时期,防军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剥削比较严重,勇饷减成,克扣米价,勒受衣物,摊派欠饷。

各省防军的口粮受到军官的剥削可以说是一种普通的现象。正勇的口粮,每名每月给银四两二钱。亲兵、什长、巡查,每名每月给四两八钱至五六两不等。就是以每名月饷四两二钱而论,较之绿营制兵军粮大约多了一倍。较之旗兵口分也算是多的。口粮虽重,勇丁如果实惠均沾,也足以示体恤。

但是防军中各种积弊多端,除了层层剥削外,其每名月饷四两二钱的,“每月实获究亦不过三两有零,其或有时不及此数”。以八旗、绿营制兵的口粮比较,即照每月三两有零,似犹较重。如果总统以下各官无复克剥,则勇丁每名月饷四两二钱者减为三两二钱,亦不至于形苦累。四两五钱以上者减为三两五钱,“亦足以示优异”,但是勇丁的实际所得却依然达不到这个数[41]

从防军中的克扣米价来看,防军各营军米,原来各驻扎之地随时可以取资。就是有商贩存储售卖,价值也必然昂贵,且恐时有缺乏,贻误军食。因此不得不由总统委员在产米之区设立粮台采买军粮解营接济,这是必然的趋势。

南方地区多产米,虽有各种灾情,但是产量仍为不少。即偶有价贵之时,每米一石,重约150斤,价银在两两以上的,十年之内无一二年,大约上年每石价银不及一两,中年每石价银在一两左右。自南方买米以接济南方之军,每石另加口袋、船力等费,约银二钱有零,如果由轮船运到天津山海关一带,每石另加口袋、船力等费约银六七钱。综核米价并各项运费,合上年中年约盈剂虚,约计每石需银一两五六七钱,贵也不及二两。如果发给勇丁,无分米价贵贱,概扣银三两抵糙米一石,约一百三四十斤,虽各军不必事同一律,而即此以概其余。凡有扣米银的防军,则苛派之昭彰可谓明显。东方、西方、北方,小米、麦面价银多寡未能悬定,总宜以采办之处时值银数为断,另加运费为准,核实发给勇丁,以免引起勇丁的不满。“今不论粮价低昂,统以每名每月坐扣米粮银七钱,亦有扣八钱者。”[42]这些积弊在有些省区还比较严重,是应当严行禁止的,但其实做起来很难实行。

从勒受衣物这方面来看,防军勇丁虽然愚笨,但衣食所资,领有月饷,不难自备。但是,平时经常有统领、营官就棉衣及铺盖等物件,散给勇丁,但却坐扣月饷,较之勇丁自制衣物大约贵一倍,这是不正常的。

按理来说,号衣号褂,统领营官均有公费,本属应办的物件,但实际上往往添新换旧,全令勇丁自制。甚或勇丁被开除了,其新充补者接领号衣,尚须出钱给统领、营官,并须出钱给开除的勇丁,方得充补。同时,统领、营哨各官及营务处,也常有亲戚家属故旧,带一些茶烟包裹之类的东西到营,散发给勇丁,利市三倍。勇丁如果不接受则加以威胁,且饷银业经坐扣。勇丁不敢抗争,只能忍气吞声,无法申辩。这是当时防军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应当禁止的。(www.xing528.com)

从摊派欠饷的情况来看,军营事件,有公同时也有私,其应做公事,如修筑营房,势必估工加倍报销,即不报销,勇丁效版筑之劳,这也是份内所应做的事。一切材料并骡马,统领各官原有公费,为何还要摊派给勇丁,这是所谓的假公济私,盘剥勇丁。

至于私事,统领以下各官或有喜庆和吊唁,周派公份,或有亏短,也摊助公资。这又为何呢?柴草一项,本为军需例载所无,但是因为北方西陲不易取办,特恩加给柴草银两体恤勇丁。各军核实发给勇丁的或变有之,扣减者也有。后来,由部拨经费改归各省筹饷协济的,因为难符定章,不能如数领解。而总统以下各官,即以协饷短解为名,因而积欠勇饷,虽有协饷到营,除总统以下各官先扣足虚冒之名粮,有多余的再酌量散放。勇丁待领,欠饷无期,唯有衔恨了,或弃此他走。“因而填沟阴谋不轨者大有人在。统兵者既有虚冒名粮之实,反贻国家欠饷之名,转而索欠饷于朝廷。贪鄙欺饰,莫此为甚。”[43]

对于这些情况,清政府在光绪末年曾想有所整顿,多次下谕令要地方对防军的这些弊端进行整治。

1896年,清帝下谕:“御史彭述奏,近日军营积弊,官公费统领并不给足,仅酌予薪水,兵勇衣装等项以及军营应用之物,无不由统领按名分给,任意苛派,请饬严禁等语,国家养兵既用其力,当惜其艰,带兵各员自应与士卒同甘共苦,方能众志成城,若如所奏,统领、营官逐层盘剥,懈军心而滋贻误,实堪痛恨,嗣后统兵各官如有借端苛派等弊,或经纠参,或被告发,定即严惩不贷。”[44]

同时下谕令:“刑部奏遵议御述奏,武营扣饷、缺额,请严定罪名一折,军营扣饷、缺额本有治罪,专条全在各督抚及统兵大员认真稽查,有犯必惩,方足以儆贪婪,而挽积习,嗣后各省遇有武营扣饷等弊,一经审实,即行按照刑部律例计贼科罪,不得曲为徇隐,并不准仅以革职留营及永不叙用等词含糊完结,以肃军政。”[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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