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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权之实质逻辑误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高校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作为学位授予和学术自由的保障。但是这里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之下,高校无法自动获得学位授予权,所有的高等学校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并且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才能拥有合法的学位授予权。

高校自主权之实质逻辑误区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可的“授权组织论”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问题,其本质不在于选择的证明逻辑是否严谨,关键在于这一立论点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学术界通说认为,法律、法规授权之组织指的是“通过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相关授权从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某些特定组织”。[10]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行政职权转移的过程,我们将其称为“行政授权”。行政授权通常指的是“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通过法定的程序,根据实际需要将属于自己的行政职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或一些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而得到授权的机关和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权力”。[11]因此,我们通过对行政授权的概念分析,可以得出行政授权的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职权授予者也就是行政机关要依法享有或者拥有该项权力;二是授予对象依照其自身性质本身并不具备这种被授予的权力。只有满足这两个要素,行政授权的过程才能完成,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学位证书的授予权属于高校自身固有的权力,国务院并不对其享有行使权,那基于该项权力的行政授权就无法发生,高校也就不能因此而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权力属于高校固有权

目前学界关于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权力的来源大致可划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法赋权力说,认为该权力源于“法”的明确授权。[12]具体而言,该权利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由此授权高校可以对学生进行学位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证书。[13]第二种观点是国赋权力说,认为高校关于学位授予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国家行政权”,[14]是高校通过国务院行政授权的程序所获得之权力。[15]最后一种观点是天赋权力说,该种观点主张,高校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其具有社会组织所应当享有的各类权力。而学位授予权应当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天然的权力,是以学术评价为基础的“高校与生俱来的权力”。[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了公民的学术自由权,[17]这条规定可以被认为是学位授予权来源的宪法依据,学术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的高校教师自然应当享有。学位授予是高校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和学术评价后作出的决定,本质上属于学术自由的范畴。学术的自由与独立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学术自由若无法保障,不仅高校学位授予容易被侵犯,高校的其他权力也容易受到干扰,从而失去高等学校学术评价的自身价值。因而高校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作为学位授予和学术自由的保障。[18]学业证书颁发权、学位授予权等高校享有的权力,都可以列入“高校自主权”的范畴,而所谓的“高校自主权”,便是指“独立支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干扰”的权利。[19]

笔者认为“天赋权利”说更加符合学位授予权的权力来源,该权利并非来源于国务院的授予,而是高校依照学术自由和办学自主权而天然拥有的固有权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只不过是进一步从法的层面对该项固有权利进行确认。(www.xing528.com)

2.国务院拥有对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权力的认可权

在实际生活中,学业证书的颁发并不是高等学校才特有的权力。在我国,任何一所合法的教育机构都可以向接受其教育的人发放学业证书,这些证书或称为毕业证书,或称为结业证书,无论名称发生怎么样的变化,都是对证书持有人水平或者水准的一种证明而已。甚至,某些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他们没有所谓的“办学权”,但他们仍然可以发放证书以证明受教育者的学习水平或者学习经历。如果这些证书的使用对象可以承认这些证书的效力,那前述所谓的“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专享称谓以及这些颁发机构是不是经过国家授权获得权力不再重要。

但是这里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之下,高校无法自动获得学位授予权,所有的高等学校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并且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才能拥有合法的学位授予权。这是不是与上述我们分析的学位授予权属于高校固有权力之间存在冲突呢?笔者认为,学位授予权是高校固有权力与需要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矛盾,我们所说的申报和审批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确认,或者更严格意义上也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因为不管从法律还是事实上我们都很难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能够进行授权的基础。首先法律没有规定我国学位授予权实质上归属于国务院或者任何其他国家机构;其次,学位授予权的基础是“教育”,是高等学校通过教育对受教育者的接受教育之后的水平进行评价的行为,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只是一个上层的管理者,从未对任何教育者实施过相关的教育,那学位授予的基础何在?所以,与其说国务院自身享有学位授予等权力进而授权给高等学校,不如说它只是拥有对学位授予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的规制权。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学位证书的授予权是高校固有的权力,国务院只不过拥有对学位授予单位的认可和管制权,也就谈不上将该项权力授予高校,从而说明“授权组织论”的逻辑起点就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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