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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案与授权组织论:蓟门法学第9辑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为被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因是该校拒绝向其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对于这一问题,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回应是确认北京科技大学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并将高校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论证逻辑来看,要想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要证明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可,因此在高等学校与授权组织之间建立必然的逻辑联系[5]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田永案与授权组织论:蓟门法学第9辑成果

1999年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为被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因是该校拒绝向其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在这一案件中,法院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北京科技大学作为普通高校是否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尽管当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将此问题作为争议焦点,但是在没有前例遵循的情况下,判断高校能否作为被告纳入行政诉讼是该案能否进行实质审理的前提,自然也就是法官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想将田永和北京科技大学之间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必然要先论证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也就意味着法院需要对行政主体的外延、行政行为的判断作出全新的解释。

对于这一问题,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回应是确认北京科技大学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并将高校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根据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国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处分等事项享有专属权力,并且承担着向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职责,这一职责是其代表国家行使的。”就此看来,教育行政管理关系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定性,在这一定性下,学生认为高校的行为尤其是涉及基本权利的行为侵犯其权益,可以以高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高校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3]从这一判决理由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法院的论证逻辑为:首先分析高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性质,其符合通常行政权所具有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因此应当属于行政权。而高校所拥有的这些权力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具体而言,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国家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可以定义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之授权的组织”,[4]从而将学生与高校的此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从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论证逻辑来看,要想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要证明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可,因此在高等学校与授权组织之间建立必然的逻辑联系[5]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但是对于这一核心问题,法院的证成理由却并不充分,甚至存在诸多的逻辑漏洞,为何这样一个存在逻辑错误的观点能被我国司法实践广泛接受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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