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明确计划生育的内涵,导致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一些规定偏离计划生育的核心内涵,许多条款依旧留有独生子女时代限制生育的色彩,容易误导公众,且与当下的二孩政策不相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于2015年12月进行了修改,但是依旧存在不足。建议继续修改与计划生育内涵不相适应的条款,以使计划生育制度有法可依、更好落实。
1.明确计划生育的内涵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总则中明确计划生育的核心内涵。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总则部分的第二条,即计划生育是国家以人口调控为核心,基于经济发展、公民权利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等多重考量,对夫妻的生育行为进行动态干预的行为。如此,有利于消除部分公民对计划生育的误解,更好地引导公民正确认识并积极践行计划生育制度,以推动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2.修改与内涵不相适应的条款(www.xing528.com)
细化部分与计划生育内涵不相适应的条款。具体来说,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第19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此两条存在问题有:一是如前所述,计划生育不等于限制生育,而是由法律动态干预夫妻的生育自由,单纯规定“以避孕为主”恐怕有失妥当。二是在尚未实现两个子女的情况下,“避孕为主”“长效避孕”的要求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存在冲突。因此,可以考虑将现行两个法律条款整合修改。第19条修改为“对已生育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第34条修改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当然,当前已有的修改也存在弊端,即随着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的频繁变动,涉及生育子女数量的条款需要及时修改,导致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需要频繁修改,法律的稳定性受到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修改中,或许应该更加注重立法技术,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与时俱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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