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并不是截然对立、毫无关联的。第一个问题是基础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衍生问题。将两个问题归结到一点,是公民生育意愿的问题。而影响公民生育意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观念因素
生育观念是影响公民生育意愿的主观因素。限制生育时代,传统生育观念占主导。在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等生育观念的影响下,生命价值论占据上风,公民生育意愿强烈。因此,常常形成超生之势。在经历大范围的限制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社会的生育文化、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渐改变。加之,专心事业、个人幸福、丁克等观念的影响,公民逐渐形成现代生育观。公民更加追求个人自由,生命质量论占据上风,生育意愿减弱,与当前鼓励生育的法律和政策产生冲突。
2.经济社会因素(www.xing528.com)
经济社会因素是影响公民生育意愿的客观因素。限制生育时代,经济发展水平低,生产和抚育子女的总成本低,人口本身是重要的生产力。基于增加劳动力的考虑,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下,公民普遍愿意生育。鼓励生育时代,经济发展水平高,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健全,生育以增加劳动力的需求减弱。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是生的阶段妇幼计生服务及待遇有待完善。部分地区基层计生与妇幼技术服务资源整合还未到位,人才短缺、服务水平低。新增生育假奖励和生育津贴落实困难。[10]二是育的阶段公共服务发展不完善。高质量的托管机构缺乏;“入园难”问题普遍存在;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不健全,儿童医院、医师、用药短缺严重;[11]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最重要的是,怀孕、产检、生产、抚养、教育等的高昂成本以及大城市生活、住房等的压力,让不少家庭望而却步。可见,经济社会因素严重影响了公民生育意愿。
全面实施二孩后,大量高龄产妇纷纷选择生育。[12]此种行为表明,传统生育观念依旧对公民生育行为起着重要影响,现代生育观毕竟只是少数人的想法,多数人选择不生育,最根本的还是经济、社会客观因素的阻碍。这也正是《宪法》第25条突出强调“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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