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蓟门法学(第9辑):历史解释的动态干预

蓟门法学(第9辑):历史解释的动态干预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提倡和推行”到“推行”,国家在宪法层面的宣示表明,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力度进一步加强。2001年12月29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通过。从政策规制到法律法律规制,从宪法到单行法,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更加规范文明、有法可依。计划生育制度是指国家基于经济发展、人口调控、公民权利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等多种因素的考量,长期、动态干预生育的一项法律制度。

蓟门法学(第9辑):历史解释的动态干预

1.政策规制时代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并没有受到太多重视,但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多有鼓励公民多生的导向。1956年,毛泽东提出:“除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使家庭避免过重的生活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的就业机会。”1957年,毛泽东又指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同年,马寅初发表了《新人口论》,倡导生育节制。1960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明确提出“节制生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1966年,我国将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1973年,人口控制列入了国民经济计划。[6]

2.政策法律融合规制时代

1978年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载入宪法,计划生育从政策上升为法律的高度。1978年《宪法》第53条第3款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同时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提倡和推行”到“推行”,国家在宪法层面的宣示表明,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力度进一步加强。2001年12月29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通过。至此,计划生育有了单行法的规制,从宪法抽象层面逐渐落地具体实施。该部法律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仅生育一个孩子。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2月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宣布推行“全面二孩”政策,即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www.xing528.com)

3.小结:计划生育内涵深厚

计划生育从经济政策到人口政策,反映出我国计划生育与人口调控的目的联系日益紧密;从国家领导人、人口学者的意志、认识到国家政策再到基本国策,我国对计划生育的重视程度、推行程度不断加强;从着眼于我国领土范围到着眼于整个人类社会,反映出我国计划生育的价值考量更加深远,制度使命更加艰巨。从政策规制到法律法律规制,从宪法到单行法,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更加规范文明、有法可依。当下政策与法律融合规制的现象表明,我国计划生育既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其落地实施,又有政策的灵活性调和其不断完善,以应对复杂的现实需要。通过历史梳理,笔者认为,计划生育内涵深厚,涉及面广,但计划生育的历程反映出的核心内涵较为明显。计划生育制度是指国家基于经济发展、人口调控、公民权利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等多种因素的考量,长期、动态干预生育的一项法律制度。正是这种干预的动态性决定了其同时作为基本国策的政策性——适时调整而非一成不变,以实现《宪法》第25条规定的“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