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于1987年制定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后经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我国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了自活体摘取器官之条件,第四项条件限定了供体与受体间关系的范围,即“受移植者为捐赠者五亲等以内之血亲或配偶”。2002年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将血亲的范围自三亲等以内放宽至五亲等以内。血亲包括五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而配偶限定于“应与捐赠者生有子女或结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于结婚满一年后始经医师诊断须接受移植治疗者,不在此限”。[18]
该条文还对部分肝脏的活体器官移植的条件作出更宽泛的特殊规定。首先,对于捐赠部分肝脏者为成年人和未满十八岁已结婚者,供体、受体关系范围由五亲等以内血亲放宽至五亲等以内之“亲属”,由此包括了血亲和姻亲。其次,部分肝脏活体移植的捐赠者的资格范围有一般规定之“年满二十岁以上”放宽至十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中未结婚者捐赠部分肝脏须经其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8条还确立了“交叉移植”的合法性。[19]
总体比较来看,我国台湾地区的“器官移植法”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关系范围比大陆法规范限定的范围要更宽一些。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配偶捐赠的,须结婚二年以上或有子女,且婚后始得确诊的,不受结婚年限与有否子女之限制。较之《活体器官移植规定》确定的结婚三年以上或有子女的条件限定更宽泛。
2.我国香港地区
我国香港地区最新近修行的2018年版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部“对在生人士之间的器官移植的限制”第5A条规定了活体器官移植的亲属范围,有关器官的受赠人须与其捐赠人有血亲关系;或在该项移植时,是其捐赠人的配偶,而两人的婚姻已持续不少于3年。此外,该条具体列举了具备血亲关系的人,包括(a)亲生父母及亲生子女;(b)其同胞兄弟姊妹,或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c)其亲生父母的同胞兄弟姊妹,或其亲生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及(b)及(c)段所述的任何兄弟姊妹的亲生子。此外,非亲缘关系的器官移植如获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事前批准也可进行。(www.xing528.com)
3.日本
依据《日本民法典》第725条所界定的亲属概念,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原则上,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者须是接收者的:(a)六亲等以内的血亲;(b)配偶;(c)三亲等以内的姻亲。此为原则性一般规定,同时允许有超出上述亲等范围的亲属关系以及无血缘关系而有情感关系的活体器官移植的例外情况[20]。据报道,存在一些特殊案例,比如,接受者的妻子的祖父成为捐赠者,以及朋友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但是,这些特殊情形需要经过严格的个案审查批准(case-by-case review)。此外,日本不允许非定向的无血缘和情感关系的完全利他主义活体器官捐献。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7年根据1997年《日本器官移植法》制定的指导方针包含了关于活体器官移植的身份鉴别的规定。如果供体是受者的亲属,即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一般情形,那么移植的实施者必须通过官方文件(如家庭登记和居住证)来确认他们的关系。如果不能确认,则团队必须咨询机构委员会(如伦理委员会)以使用其他文件和材料确认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非亲属间或者超出限定亲属范围的特殊情形,相关适当的机构委员会(如伦理委员会)必须特别考虑批准每一项协议,以避免器官买卖并保证捐献决定的自愿同意。[21]
4.印度
1994年的《印度人体器官移植法》规定,依据该法成立授权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有权根据法案批准两种特定的活体器官捐赠:(1)近亲捐赠:允许活体器官捐赠的两种方式之一是允许活体器官在“近亲”之间进行。“近亲”限定为仅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孙辈。(2)利他性捐赠:该条例允许的另一类活体器官捐赠,包括由爱心、感情和利他主义引起的捐赠。[22]所有不属于《印度人体器官移植法》对近亲的定义的个人之间的捐赠案件应当由监管机构审查,即由授权委员会事先同意。授权委员会须审查活体器官移植是否建立在捐献者对接受者有爱或依赖或其他特殊基础之上的[23]。
横向观察域外法的规定,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与受体的关系范围要宽于我国大陆地区,并且较多立法例都在亲缘关系范围的一般规定外,还规定非亲属关系的例外情形经严格的特别审批后认可后才可进行。域外法的规定可对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关系的立法完善提供参考样本和借鉴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