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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供体,受体关系的限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把所谓“帮扶”亲情关系范围限定于养、继父母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我国现行法规范对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间关系范围确立了严苛的限制规定固然是有其现实原因,即防范器官买卖的考量。首先,现行器官移植法对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关系近乎一刀切地限定在一定关系范围内,对超出此范围的情形采取严格禁止态度,未规定特殊情形。

我国法律对供体,受体关系的限定

1.实证法规范的具体规定

我国对活体器官移植的“捐赠者—接受者”关系限定的范围比较严格,仅限于近亲属之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原本“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可能为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移植预留了空间,然而2009年出台的《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活体器官移植规定》)第2条又规定,“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把所谓“帮扶”亲情关系范围限定于养、继父母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由此确立了非亲属间活体器官移植的“绝对禁止”立法模式。

2.“供体—受体”关系范围的立法缺陷

第一,存在合法性质疑。《活体器官移植规定》第2条是否合法有效不无疑问。有学者质疑该规定第2条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的规定进行严格限缩的规定,“既可以理解为进一步细化和限定,又可以理解为有违反上位法之嫌”。[16]如果认为《活体器官移植规定》第2条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相冲突,那么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排除《活体器官移植规定》第2条的适用。(www.xing528.com)

第二,与生命健康保障原则相背离。生命健康保障原则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且是最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其对卫生法的全部领域起着统率性、概括性的指导作用,器官移植活动作为医事法和医疗伦理法所规制的对象也不例外。我国现行法规范对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间关系范围确立了严苛的限制规定固然是有其现实原因,即防范器官买卖的考量。但是防范器官买卖的目标追求不应当悬于生命健康保障原则之上,而是应当在首先保障生命健康权益的基础上防范器官交易的风险。如果立法忽略这种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位阶,那么该法律将得不到严格的执行,违反该法律的行为也会得到人们或执法者的宽容。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活体器官移植规定》出台以后出现的一些非亲属间的“交叉移植”在实践中获得各方面默许[17]便是例证之一。

第三,精细化程度较低,未作类型化合理区分。首先,现行器官移植法对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关系近乎一刀切地限定在一定关系范围内,对超出此范围的情形采取严格禁止态度,未规定特殊情形。其次,不同器官的活体器官捐献的医疗手术风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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