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笔者支持运动员对于存在告知实体瑕疵的检查行为理应享有拒绝检查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终究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这在公民救济形态中,始终属于一种私力救济,此类救济因其行使方式所具有的不可预测性,目前也尚徘徊于法治的边缘,而非主流救济形式。[36]万一运动员事后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将追悔莫及。以运动员拒检权的行使为例,其在行使之前首先需对检查告知行为是否构成实体瑕疵进行主观判断,这一判断完全基于运动员方自身对国际规则的理解,其是否正确还要接受仲裁机构的检视,也即运动员行使拒检权的同时仍承担着被认定为兴奋剂违规的风险。万一运动员的理解是错误的,这样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呢?答案是长达8年的禁赛期。WADC第10.3.1条规定了运动员首次拒绝检查的最长禁赛期为4年。WADC第10.7.1条又规定,运动员第二次再发生上述行为的,先将第二次违规视为第一次发生确定禁赛期,再给予该禁赛期两倍的禁赛期,即禁赛期翻倍,且不考虑第10.6条规定的任何缩减。因此,如果运动员第二次存在消极拒检或暴力抗检行为,其可能被认定违反WADC第2.3条或第2.5条规定,此时禁赛期可达8年。正因为后果如此严重,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兴奋剂法庭(DP)在对“孙杨拒检案”作出的裁定中也写道,运动员将自己的整个体育生涯维系于战胜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实在是一个“巨大而愚蠢的赌博”。[37]
而且,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CAS之前的实践,还是近期的孙杨拒检事件,CAS及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普遍态度是,运动员在任何情况下均先遵从检查官的指令提供样本,即使是“持异议地”提供。然后运动员所有的抱怨和抗议均可以在兴奋剂检查表中填写清楚,而不是在对兴奋剂检查流程的某一方面有疑虑时,去冒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的风险而消极或暴力拒绝检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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