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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书面笔录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虽然事先出示了身份及授权文件,但未在《兴奋剂检查表》告知栏内注明“检查官出示授权文件,告知身份后,进行兴奋剂检查”;或虽已在表中注明,但没有让运动员签字确认。此外,还有一些检查人员在运动员行为可能违背样本采集程序时,未及时告知违规后果、法律依据与理由,或已告知但未让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表》中写明拒绝检查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程序的原因并签字,对运动员的陈述与申辩也不注重记载。

善用书面笔录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实践中,“兴奋剂检查主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常常成为受到违规指控的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的抗辩理由,如检查主体未出示授权文件、未告知违规后果,而检查主体一方则主张已充分履行义务。因此,“兴奋剂检查告知义务履行与否”往往成为此类运动员违规案件的争议焦点。鉴于运动员对其抗辩事实和情况的举证证明为优势证据标准,低于反兴奋剂组织的“令人放心满意(comfortable satisfaction)”标准。[34]所以,如果检查主体仅通过口头履行告知程序,因缺乏书面证据证明自身“已正确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认定结果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争议产生的很大原因,往往在于检查主体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不注重“书面告知笔录”的制作。例如,在初次接触运动员时,部分检查人员往往忽视先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告知运动员相关权利义务,并同时记录下来,以致在后续争议中无法表明检查主体是否进行了告知程序。部分虽然事先出示了身份及授权文件,但未在《兴奋剂检查表》告知栏内注明“检查官出示授权文件,告知身份后,进行兴奋剂检查”;或虽已在表中注明,但没有让运动员签字确认。此外,还有一些检查人员在运动员行为可能违背样本采集程序时,未及时告知违规后果、法律依据与理由,或已告知但未让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表》中写明拒绝检查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程序的原因并签字,对运动员的陈述与申辩也不注重记载。[35]对此,笔者认为,既然ISTI规定兴奋剂检查主体在进行检查前,负有告知运动员身份、权利义务、违规后果等各项义务。那么,通过书面形式将告知的内容记录清楚交由运动员签字确认,远远要比简单的“口头告知”更为妥当。这不仅有利于运动员充分了解情况,在检查过程中维护自身权利,也有利于提高兴奋剂检查主体的责任意识,便利仲裁庭进行证据审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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