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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瑕疵法律后果不清-蓟门法学(第9辑)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告知瑕疵”一般存在于兴奋剂检查过程中,我们在对其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前,有必要先厘清兴奋剂检查行为本身的性质。而告知程序瑕疵下,检查行为更多体现事实行为的特征,即程序瑕疵本身不影响运动员知悉检查主体的身份、检查行为的内容及违规的法律后果等。所以,不同类型的告知瑕疵,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会不同。

告知瑕疵法律后果不清-蓟门法学(第9辑)

因“告知瑕疵”一般存在于兴奋剂检查过程中,我们在对其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前,有必要先厘清兴奋剂检查行为本身的性质。与行政检查类似,关于兴奋剂检查的法律性质也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是将其认定为事实行为,即检查本身只是服务于检查结果的确定,是反兴奋剂管理机构实施兴奋剂监管作出处罚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实质意义,也不会对运动员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28]另一种是认定为具体行为,兴奋剂检查虽然不像兴奋剂违规结果认定、处罚决定那样直接对运动员施加义务,但检查行为本身亦具有拘束力,甚至多数情况下具有单方面强制性。[29]这种强制性即表现为运动员对兴奋剂检查行为一般不得拒绝,否则构成兴奋剂违规,并将由运动员承担不予配合的不利后果。

对此,笔者认为,兴奋剂检查在整体上兼具事实行为与具体行为的特征,一方面其是服务于后续检查结果作出的程序性行为,另一方面其本身也可能对运动员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告知瑕疵受其影响也可以分为两类:告知实体瑕疵和告知程序瑕疵。前者主要指没有告知和告知对象错误,在此情况下,我们将检查行为视作“具体行为”,运动员可直接针对检查行为本身的效力提出质疑。告知实体瑕疵产生的后果使得检查主体实施的行为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可能导致整个检查活动归于无效,从而对运动员的行为也不会产生约束力。因此,运动员在检查过程中理应可以“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表中写明他对所作的采样是“持异议的”,待检查结束后,单独就检查告知行为提起申诉,主张救济。而告知程序瑕疵下,检查行为更多体现事实行为的特征,即程序瑕疵本身不影响运动员知悉检查主体的身份、检查行为的内容及违规的法律后果等。如告知步骤缺失:检查主体仅进行了口头告知,而未在检查表中予以书面记录并要求运动员签字确认。如此,基于检查秩序的维护与检查效率的要求,运动员不能直接拒绝检查,只能等到检查程序结束后,对检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请求结果管理组织或仲裁机构予以审查,组织听证。(www.xing528.com)

所以,不同类型的告知瑕疵,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会不同。告知程序轻微瑕疵的,不影响样本采集的效力;告知程序严重违规,如无授权或超越职权的,将导致检查程序无效,运动员拒检也不应视为违规。但无论如何,检查主体不履行告知义务,都应引起对检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目前,ISTI规定了检查主体在初次接触运动员时负有的各项告知义务,但是,如果检查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出现告知瑕疵,其对检查行为本身的效力影响,对运动员违规认定结果的影响,ISTI和其他反兴奋剂规则尚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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