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份告知义务,往往最容易受到兴奋剂检查人员的忽视。在实践中,运动员与检查主体也常常围绕“授权文件及手续是否齐全”发生争执,但与此同时,立法关于此类义务的规范还不够明晰,更不利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如上所述,ISTI第5.3.3条规定,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并出示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official documentation),用以证实他们可得从运动员处采集样本的授权,例如来自于检测机构的一份授权书,主检官还应持有其他补充身份文件。虽然ISTI明确了检查主体的身份告知义务,但对该告知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存有疑义:每一位参与检查的官员(包括主检官、采血官和陪护员)均应人手一份各自的官方授权文件,并在告知程序中分别向运动员出示,还是共同出示一份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书即可?
这一问题也成为“孙杨拒检案”的争议焦点。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IDTM)派三名工作人员至孙杨处对其实施兴奋剂赛外检查,三名人员包括主检官(DCO)、采血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BCA)和尿检官/陪护员(Chaperone/Doping Control Assistant,DCA)。当晚,三名工作人员出示给孙杨的资质文件如下:(1)FINA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但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三名检查人员的姓名;(2)DCO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3)BCA的初级护士证;(4)DCA的居民身份证。运动员方即认为,根据《ISTI 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规定,“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也即“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应出具授权文件;[17]而本案DCA及BCA均未出示IDTM出具的正式授权文件,所以DCA 不能按程序进行尿液采样,已被BCA采集的血样也不能被带走检测,运动员拒绝检查的行为不构成违规。但是上诉方WADA认为,根据ISTI第5.3.3条,样本采集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书即可,同时DCO需要出示其他补充身份证明,但规则并未对BCA和DCA做额外证件要求,所以本次检查符合ISTI规定。[18]此处,明显ISTI规则和《ISTI血样收集指南》的规定存在冲突,至少从字面理解上,后者比前者要求更高。对此,WADA方请出了参与编撰ISTI的工作人员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证明如WADA官网所示,运动员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收集指南》作为“guideline”仅是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性规定。[19]最终,CAS采纳了WADA方的解释,认为DCA与BCA遵守了ISTI项下规定的身份告知要求,检查行为合规。(www.xing528.com)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ISTI身份告知规则的模糊性及其与《ISTI血样收集指南》规范的不一致是导致检查人员与运动员对规则的理解有歧义从而产生程序瑕疵的根本原因。但“孙杨拒检案”中的仲裁裁决显然通过规则解释对检查人员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标准,这从运动员权益日益增长和人权关切的角度来看,是不符合反兴奋剂严格执法趋势的,也必将加剧WADA权力无限扩张和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之间的失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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