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奋剂检查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就是一些与被告知人(运动员或相关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对此,ISTI第5.4.1条规定,“当初次接触开始后,样本采集机构、检查官或陪护员,如情况许可,应确保运动员和/或一个第三人被通知: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进行本次采集所依据的授权文件;样本采集类型以及样本采集前需要遵守的条件;运动员的权利;运动员应履行的义务;兴奋剂检查站的位置;如运动员在提供样本前选择进食或进食液体,其风险自负;不要过度补水,因为可能会延误合适样本的生产;运动员在向样本采集人员提供尿样前不得排尿”。总的来说,可概括为以下三类。
一是,告知兴奋剂检查主体的身份。兴奋剂检查人员的身份确定,是兴奋剂检查合法性的前提,也是运动员配合检查的条件。如果检查主体不履行其实施检查的身份告知义务,运动员出于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维护,有权予以拒绝检查。对此,ISTI第5.3.3条也规定,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用以证实他们获得从运动员处采集样本的授权,例如一份来自于检测机构的授权书。检查官(DCOs)还应携带含有其姓名、照片和证件有效期的补充身份文件(例如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标识卡、驾驶证、健康证、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告知兴奋剂检查主体身份,大多是以出示身份证件、工作授权证件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这不仅是对兴奋剂合法检查的要求,也是文明检查的需要。二是,告知兴奋剂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运动员义务及违规后果),如有关进食、排尿、检查期间不得离开检查主体视线范围等的规定。尤为重要的,在运动员行为可能违背样本采集程序时,检查主体应及时告知违规后果、法律依据与理由。在可能构成WADC规定的“逃避、拒绝、未完成样本采集”或“篡改/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行为的情况下,还需让运动员在《拒检表格》(Refusal Forms)上签字(《拒检表格》上写有运动员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及所要面临的处罚等内容)。[13]三是,告知运动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法。在国际行政概念日趋凸显的情况下,兴奋剂检查制度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公法框架内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在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时,不仅要使利害关系人(运动员或相关第三方)知晓检查行为的存在,而且还要让他们知悉检查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如存在语言障碍时有获得翻译的权利,以便充分保障运动员后续申辩权与救济权的实现,让具有权力性质的兴奋剂检查权自觉接受监督,落实正当程序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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