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力主体附加义务的理念即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而实现上述理念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即由英国自然正义原则演变而来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经典表述是: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其核心是剥夺权利,任何公权主体,其行使权力均需具备正当性,不能任意行权。[8]尤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他们所面对的是具备周密组织和强制执行手段的行政机关。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平衡二者关系,确保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遵守必要的正当程序要求:若相关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益,则应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理由,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告知享有的救济途径等。一方面,可以提高公权力的权威性,增加相对人对公权力的认可度;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公权力的正当行使,避免个人权利被随意侵犯。这其中即蕴含了行政告知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反兴奋剂检查主体的告知义务与行政告知义务相似,在类型上均可视为“权力对权利的义务”。而且,已有研究认为,应将全球反兴奋剂行为纳入国际行政的调整范畴,运用行政法有关“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理念对反兴奋剂组织的行为进行规制。[9]因此,将正当程序原则用于兴奋剂检查主体告知义务的确立是不言自明的。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所规定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情形众多,要求运动员清楚熟悉全部规则及每一种违规情形与后果,对运动员的要求实在太高,此时检查主体即有义务告知运动员需要遵守的程序规则及未予遵守的可能后果。2009年意大利两名职业篮球运动员,就曾因在检查过程中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去往隔壁冲凉,而被指控触犯意大利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第2.3条规定的“逃避样本采集行为”,但检查官在此过程中并未明确反对,且未将违规后果充分告知运动员,运动员以“不清楚程序规则”为由提出抗辩并得到仲裁庭支持。[10]其中,仲裁庭所依据的理由即ISTI第5.4.1的规定,检查主体须充分告知运动员需要遵守的样本采集程序以及不遵守可能带来的后果。这正是将正当程序导入兴奋剂检查程序后的体现。基于正当程序,兴奋剂检查主体对运动员负有告知义务,运动员也因此具备独立的人格,而非任检查权自由支配的客体,没有运动员参与的检查程序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检查程序。当然,正当程序的实现,仅有义务性的规定远远不够,义务的履行还需要责任的保障:如果兴奋剂检查主体作出的告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包括告知错误和未告知),将产生不利于检查主体的后果,并可成为运动员提起救济的正当理由。(www.xing528.com)
综上,运动员作为弱小的个体,其在面对这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反兴奋剂组织时,个体永远都显得无力。[11]所以将正当程序导入兴奋剂检查程序后,其提出的要求——即检查主体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负有各项告知义务,尤其在可能影响到运动员参赛权时——所彰显的力量将对平衡反兴奋剂组织与运动员之间的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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