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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独立法律部门的论证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法可以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因为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该特殊性表现在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够完全由传统部门法理论予以涵摄。上述对体育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论证都是从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出发。体育行业自治调整方法在体育法所占的比例是否足以使体育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值得商榷的。

体育法:独立法律部门的论证

已有研究表明关于体育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第一,“从我国体育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角度出发,都是具备相对独立性”。[21]第二,“体育法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体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现有部门法所无法涵摄的,体育关系的多元决定着调整对象的复杂特殊”。[22]第三,“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是促使体育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因素,同时,国际和国内形成的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是体育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基础性条件。体育法可以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因为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该特殊性表现在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够完全由传统部门法理论予以涵摄。有些法律关系既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如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3]学界关于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基本认识是该法律的调整对象,同时辅之以调整方法。[24]虽然传统部门法研究范式会造成部门法之间的封闭进而造成严重的学科壁垒问题,并且它并不能为新兴的交叉学科提供学术归属,这些问题为相关学者诟病,但是部门法研究这样的思路在中国法学领域已经颇有影响,完全摒弃是不可能也是不明智的。我们这里并不过多地论证部门法划分的弊端。上述对体育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论证都是从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上述论证内容值得商榷。

首先,仅仅从体育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影响力和国际与国内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规制体育去论证体育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是远远不够的。体育自身的影响力并不能直接作用于体育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论证上,体育法是以体育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而不是直接以体育自身为调整对象。国际与国内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只是从外在层面上进行论证。所以为了科学合理地论证体育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就必须进行更多的证明,而不能仅从法律影响体育的发展角度出发论证。

其次,有些体育法的调整对象并不能归入任何一个现有法律部门,所以体育法的调整对象就具有特殊性,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如果根据上述的逻辑,现有的法律部门不会只有七个,众多与法学相结合的新兴交叉学科都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我们完全可以依据新兴交叉学科研究对象具有的特殊性,进而将其界定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娱乐法中的主持人与艺人之间的关系既不属于民商事关系,也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所以娱乐法也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样的逻辑对任何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如教育法、卫生法、体育法、互联网法、娱乐法、传播法、财税法金融法、海洋法、航天航空法都是可以适用的,甚至一些传统部门法中的法律都可能脱离已有的传统部门法成为一个新的部门法。这样就会出现部门法泛化的现象。

再次,我们承认体育法调整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特殊性可能无法在已有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中寻求依据,这更多的是传统部门法研究范式的弊端所造成的。关于新兴交叉学科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能够使其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或依据并没有明确,且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其所调整的对象并不是单一的,它必然会与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有交叉,这也间接阻止其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所以我们认为体育法调整对象特殊性的程度是否可以支撑体育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是值得考究的。(www.xing528.com)

最后,从调整方法的角度来看,体育法的调整方法有民商法部门调整方法、行政法部门调整方法、刑法部门调整方法、体育仲裁、体育自治等调整方法。除体育自治外,其余调整方法都未跳出传统部门法调整方法的范围。新兴交叉学科调整方法有着与调整对象相同的困境,其调整方法并不是单一的,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也有传统部门法调整方法。体育行业自治调整方法在体育法所占的比例是否足以使体育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从体育行政法论、教科文法律部门论、综合体育法论、行业法论、独立法律部门论的角度都未能为体育法学术地位归属寻求归宿。因此,我们需要为体育法再寻找新的理论指导体系以解决该问题。领域法学是最近提出的全新法学理论,它区别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新的成果。下面我们将从领域法学的角度去论证体育法的学科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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