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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法论:体育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影响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即使《体育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但是正如前述所言,体育法调整的对象是比较复杂的,相应地其调整的关系也是复杂多元的。行政法部门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并不能涵盖体育法领域的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部分,这种简单地将体育法归属到行政法部门是不合理的。这些理论研究与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对体育法应归属行政法部门的观点造成冲击。

体育行政法论:体育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影响研究

体育行政法论的主要观点是将体育法归属到行政法部门,[12]这种理论虽然认同体育法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还是将体育法归属到行政法部门。这种理论在《体育法》颁布初期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同,并不乏相关文章对其进行论证。我们认为该理论的形成与《体育法》的制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体育法》颁布时,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渡时期,而《体育法》草案是在20世纪80年代草拟,所以《体育法》不可避免地具有计划经济时期行政管理的特点。《体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第7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第24条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以及在《体育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虽然只有6个法律条文但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且在第47条和第48条专门规定行政责任。这些条文反映出由国家调控体育活动,在体育活动中表现出强烈的行政色彩。这种强烈的行政色彩正是将体育法归属到行政法部门的依据所在,但是这种支撑依据是脆弱的。因为即使《体育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但是正如前述所言,体育法调整的对象是比较复杂的,相应地其调整的关系也是复杂多元的。诚然行政管理关系在《体育法》刚颁布时期占比较大,但还是存在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行政法部门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并不能涵盖体育法领域的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部分,这种简单地将体育法归属到行政法部门是不合理的。随着体育法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应当抛弃《体育法》是体育法学中的基本法、管理法的观点,并提出《体育法》应当是“体育事业促进法”[13],《体育法》应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为核心[14]等观点,以及在公共事务社会化管理和“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改革必然选择法治化改革路径。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必须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脱钩,与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契约型合作关系。[15]此外还有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中国篮协与国家体育总局篮管中心脱钩。这些理论研究与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对体育法应归属行政法部门的观点造成冲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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