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体育法与体育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论证两者的关系需要从部门法与法学学科的关系出发。法律部门一般又称为部门法,现有的法理学教科书一般将部门法理解为:对一个国家现有法律规范依据特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具有相同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法学学科是我国13 种一级学科门类之一,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又有10个二级法学学科,这些二级法学学科的划分深受部门法划分的影响。回到体育法学与体育法的关系,体育法学着眼于学科角度,学界普遍认为体育法学属于法学范畴;体育法则是从部门法角度出发进行阐述,虽然体育法是否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争议,但想要论证体育法学学科的地位,就要论证体育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学术地位归属。同时,体育法与体育法学在某些领域并不能明确划分,所以阅读本文会有一种双面论证的感觉。基于体育法与体育法学的密切关系,体育法学学科地位归属影响着体育法的研究发展,而体育法学学科地位的归属又取决于体育法的学术地位归属。
体育法学是体育与法学结合形成的跨学科领域的新兴交叉学科,相关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体育法学的研究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体育法》草案的启动而逐渐展开的。关于体育法学研究的第一篇文献的题目为“体育法学”,文章主要对体育法学与体育法的关系、创建体育法学的意义、体育法学研究的内容这三部分内容进行阐述。[3]研究之初学界就对体育法学是什么的问题、体育法学性质的问题以及体育法学学科归属的问题进行论证,这也表明该问题是体育法学研究最根本的问题,是每一位体育法研习者都无法避免的问题,同时该问题也是构建体育法学理论的基础性问题。关于体育法学研究阶段的具体划分,有三阶段划分说和两阶段划分说。三阶段划分说为:改革开放初期的逐渐起步(1980—1995年)——《体育法》促进下的广泛开展(1995—2005年)——研究组织推动下的日趋繁荣(2005年至今)。[4]两阶段划分说为:体育法学形成与初步发展(1984年—20世纪末)——由法解释学向法社会学转变(21世纪初至今)。[5]这两种观点在学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对此,我们认为无论是三阶段划分说还是两阶段划分说都是值得商榷的。前述划分节点主要是依据历史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这种划分方法无可厚非,只是在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归属等基本理论问题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下,以此对一个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阶段进行划分,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是有待考究的。
体育法学的概念问题是每位体育法研习者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关于体育法学概念的界定没有较大争议,认识基本一致,只是在《体育法》颁布前后相关概念会略有不同。在《体育法》颁布之前主要是石刚[6]、谢香道、利子平[7]等学者在其文章中阐述体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大致可以概括为:体育法学是将法律调整应用到体育领域的科学,是一门研究体育法规的科学。《体育法》颁布之后有王孟林[8]、于善旭[9]、董小龙、郭春玲[10]等学者在其文章中进一步阐述体育法学是体育学与法学的结合,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学范畴涵摄体育法学。[11]作为体育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体育法学的基础学科定位学界对其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体育法是体育学与法学的结合那么体育学自然而然应当成为体育法学的基础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体育学与法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其调整对象、研究方法等都不同,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为研究对象,更加注重法学层面,所以体育学不应当是体育法学的基础学科。(www.xing528.com)
学界虽然关于体育法学属于法学范畴的观念基本达到了统一认识,但关于体育法学属于法学范畴的哪一领域或者部门并未得到统一回答。要回答该问题必须回答体育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关于体育法的地位论述有以下几种理论:体育行政法论、教科文法律部门论、综合体育法论、行业法论以及独立法律部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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