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功能为定义构成要件的分析旨在明确哪些功能对系统对目前的任务而言是“关键”的,以及系统究竟是进攻性还是防御性的问题。
1.关键功能:选择与攻击
在ICRC指导性定义中并未提供“自主”一词的确切定义,而是采用了“关键功能”这一表达方式,因此,此处所述“关键功能”可能同时存在于自动化系统和自主系统中,二者作为连续体而存在。也就是说,该定义并不损害对武器系统类别的管制或禁止。在如此宽泛的概念下,就自主武器系统的所有关键功能达成某种形式的协议显得十分必要。这些关键功能在自动和自主系统中本质是相同的,但由于在确定的界限或确切的阈值方面存在技术困难,这些功能可能在性质或程度上发生潜在的变化。而“关键功能”的存在本身会使得对完全自主武器的定义失去意义。
从武装冲突的现实情况出发,“关键功能”下“选择与攻击”中的“选择”一词可能存在着循环性或自成闭合回路的情况。ICRC定义下的“选择”阶段应包括“侦察”“识别”“跟踪”等其他能力。然而,这些术语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可能需要相同或类似的硬件和软件技术作为支撑。例如,检测目标是感知目标的存在,而选择目标则是在潜在的目标对象中进行筛选。
以“选择”一词为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方式,例如,“选择”可能意味着人工先行“选择”了目标库的所有目标特征,而机器只是将该特征匹配到目标库。或者也可能意味着攻击前进行选择时,系统在一组预先选择的目标中进行选择。如果我们从第一种认知出发定义“选择”,那么很少有系统能够真正地实现自主。如果是第二种认知,自主的范围就会有所扩大。而对“攻击”一次的理解逻辑思路同上。
显然,在定义中直接体现系统不同功能涵盖的具体任务是不现实的,也违背了下定义本身对简洁扼要的要求。然而,自主武器系统运行过程中,关键功能上的任何一处疏漏都将造成不可预测和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下定义者应谨慎考虑每一功能可能的任务路径,尤其是在法律界定的过程中,不同的行为都将与责任清晰对应。
2.军事意图:进攻性与防御性
既有定义大多数从“关键功能”和自主性程度方面对自主武器本身的特征加以描述。然而,自主武器系统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其军事作用不容忽视。理论上,从军事意图和主、被动性考虑,自主武器系统可以被分为进攻性和防御性两种。但据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设计和编程使任何武器系统能够自行决定攻击目标(人类)。正如地雷无法自动引爆,没有机器能够从一开始就决定为什么、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开始冲突或发起一场战争,除非它被编程授予这样的权利。(www.xing528.com)
几乎所有现行的自主武器系统都被设计成定点防御或区域防御武器系统,即对外来威胁作出反应。这类系统可以对导弹威胁作出反应,但不能单独发动攻击。例如,美国已经设计操作地面武装机器人,比如特种武器观察侦察直接行动系统(Sword),现已部署在阿富汗,用于探测和拆除临时爆炸装置。它是第一种武器化的无人地面运载工具。这样的机器人系统限制了内置的人工智能,由士兵远程操作。以色列研发了一种针对无线电辐射的“Harop”炸弹,这种炸弹可以游荡长达6个小时。它作为一种弹药,但同时利用自身自动控制无线电发射。另有三星Techwin公司开发的哨兵机器人,目前,韩国沿着其与朝鲜边界使用了这一系统,该机器人可以从3.5公里外探测目标,但目前最后的射击命令是由人类操作员下达的。[14]
此外,所谓的“铁穹”系统;反导系统,如末段高空区域防御(THAAD,萨德);防空系统,比如S-400;还有一些基于机器人技术的系统,比如无人机、无人地面和水下飞行器;等等,它们都能够自主导航,但不能选择和攻击目标。这些系统表明,人类可以设计和开发类似的系统,使其具有在无人干预或监督下发射的能力,即在外部功能上具备攻击性,但由于它们不可能单独发动攻击,就仍不能称作进攻性自主武器。
诚然,战争形态会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而变化。无论是环境变化的海战、空战甚至太空站,还是手段变化的生化战争、核战争甚至网络战争,都体现了不同时期、不同技术力量对战争形态的推动。[15]但这始终未脱离国际人道主义法默认的对冲突双方主体的界限,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冲突,其当事方应为有敌对意向的国家或组织。自主武器系统作为机器主动对人类或其他目标发起进攻显然打破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存在的常识和伦理基础。
就功能维度而言,现有的定义中还存在其他角度的看法,例如致命性与非致命性的界定。这组对立特征的存在看似十分必要,实则殊途同归。单从语义分析来看,所谓非致命性,在武装冲突中应存在两种认识:首先,从杀伤程度来看,是指不必消灭对方的人员和装备,通过“软杀伤、软破坏”的形式使对方丧失或减弱作战能力,例如激光武器[16];其次,从攻击目标来看,则意味着武器系统必须以人为目标,而不能适用于反物质性武器、对抗系统或非动力系统。同理,致命性的含义也一目了然。
目前《特定常规武器公约》(CCW)框架下的讨论对象似乎更倾向于致命性自主武器,尤其是法国政府的定义中直接使用了“致命性”一词,中国政府也持类似观点。诚然,非致命性武器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已被运用在武装冲突中,其目的在于威慑恫吓对方以减少人员伤亡,例如美军部队在“联合盾牌”行动中使用的骚乱控制剂、低动力霰弹枪等新型非致命性武器。[17]但正如现有的非致命性武器瞄准目标却造成附带死亡一样,日益自主的非致命性武器也有可能造成死亡作为次要或附带效应。退一步讲,即使技术水平和编程足以使自主武器系统实现万分精确的定位打击而无附带伤亡,抛开致命性而论,非致命性武器所谓的心理威慑作用也就变成了空谈。因此,笔者认为,致命性是武装冲突中自主武器系统和其他武器系统的显著功能,但就自主武器系统本身的定义而言,与其他功能性标准相比,致命性与非致命性在定义构成中的必要性略显不足。
由此可见,下定义的作用在于突出事物特征,揭示事物本质。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定义标准进行解析与重构,旨在从自主武器系统的典型特征出发,阐述具备何种特征才能被纳入自主武器系统。而自主武器系统作为国际人道主义法视角下必然被审查的对象,其法律性质为何,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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