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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RC指导性定义:蓟门法学第9辑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CRC 以“关键功能”为标准,从较为宽泛的视域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了定义,且这一定义是相当中立的,它并没有声称一个具有自主化特征的系统本身是被禁止的。鉴于这一义务,ICRC的定义对第36条的审查义务以及对任何额外的测试和后续认证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3]由此可见,ICRC给出的定义虽未强调适用于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具体规定,但明确表示任何自主武器系统的使用都必须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进行。

ICRC指导性定义:蓟门法学第9辑成果

ICRC在2016年4月举行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专家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自主武器系统的相关意见,将自主武器系统定义为:任何具有自主关键功能(critical functions)的武器系统,即能够选择(搜索、探测、识别、跟踪)和攻击(对目标使用武力、压制、破坏或摧毁)而不需要人工干预的武器系统。[2]即在最初由人类操作人员发射或激活后,武器系统本身能够利用传感器——计算机编程(软件)——武器这一链条结构承担原本由人类控制的关键功能。从定义本身来看,似乎任何武器系统只要满足“独立选择和攻击目标”的条件,就应囊括在ICRC所述的自主武器系统之中。ICRC 以“关键功能”为标准,从较为宽泛的视域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了定义,且这一定义是相当中立的,它并没有声称一个具有自主化特征的系统本身是被禁止的。

该定义同时暗含了更深层次的人机交互的特征,任何能够在不受人类操作员干预的情况下进行选择(具有系统选择所需的任何能力)和攻击(具有系统部署的任何手段、方法或弹药)的系统都可以被称为自主武器系统。从ICRC的角度来看,关注人类的角色定位过程和人机交互关系可以为人们理解和关注自主武器系统提供一个更接地气的途径,而不是一个纯技术型的自主。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定义并不是要预先判断可以被认为合法或不合法的武器系统的自主性程度究竟是什么,相反,ICRC建议各国通过评估使用武器系统进行攻击所需要的人力控制的类型和程度来确定自主武器系统应限制的范围,而这种限制首先应体现为是否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

但是,为了确保所有新型作战手段和方法都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各国必须根据《第一项附加议定书》第36条进行法律审查。鉴于这一义务,ICRC的定义对第36条的审查义务以及对任何额外的测试和后续认证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ICRC指出:(www.xing528.com)

“进行第36条审查的要求充分了解武器的能力并预见其效果,特别是要通过试验加以证明。但如果自主武器系统变得更加复杂,或由于在其行动中获得更多的自由,从而产生不可预测性,那么这些审查和测试就会越来越困难。”[3]

由此可见,ICRC给出的定义虽未强调适用于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人道主义法(IHL)的具体规定,但明确表示任何自主武器系统的使用都必须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进行。每一个正在发展、部署和使用自主武器的国家都应主动承担起确保自主武器系统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这一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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