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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强度的因素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有关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立法、修法进程,也反映了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强度应随着公司公共性程度的增强而削弱的观点。早期,我国台湾地区仅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公司并购时的效力。2018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在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效力,但仍明文规定排除表决权契约和表决权信托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中的适用。

影响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强度的因素

为避免私人契约不当侵袭公司治理,表决权拘束协议应满足一定的要件要求,方能成为公司章程的替代或补充,产生组织法上的效果——撤销表决方式与协议约定相悖的股东(大)会决议。

1.是否公示

有学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协议应认为是不具备公司法上的效力的,除非在公司公证机关登记”。这是因为股东间的表决权协议属于私人间契约,不为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外部利益相关人知悉,如果允许私人间契约无限制地影响公司决议,会造成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不稳定,侵害未缔约股东等第三人的权益。而如果表决权拘束协议进行了登记或者以附录形式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则应认为此类表决权拘束协议具有对抗效力,因为其已经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所知悉。由于我国立法未对股东协议制度作出规定,表决权拘束协议目前还难以通过在公司登记机构备案登记之方式完成公示。所以原则上只要股东通过适当方式,使非协议股东知悉表决权拘束协议事项,也应视为已公示。[95]

2.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缔约表决权比例

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杀死”股东(大)会决议,不仅应考虑其是否登记公示,还应审查违约表决的表决比例是否会影响公司决议的形成。股东表决行为的意思表示被团体决议行为的意思表示所吸收,[96]某一股东表决行为存在瑕疵,[97]与公司决议行为瑕疵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不会当然影响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的效力,[98]这是区分股东的个人行为与公司作为团体的行为的必须。只有当某一表决行为因瑕疵而被撤销后,将使得股东(大)会决议因不满足公司法法定或公司章程章定的决议通过的一定足数的情况,方可影响决议的效力,使其被撤销或被认定为不存在。[99]股东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约定进行表决,这一违约表决行为并不能当然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只有股东违约表决的表决比例足以影响公司决议的结果,亦即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股东所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是关键性票数时,才能发生公司决议撤销的法律效果。(www.xing528.com)

3.公司的公共性维度

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独立性与公司公共性程度息息相关,当公司公共性程度增强时,股东意志与公司意志分离程度较大,公司的独立地位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法律应当避免股东意志不当侵袭公司独立主体地位;而当公司公共性程度降低时,公司与股东分离的程度就越低,则在公司治理中更应当坚持股东导向模式。[100]所以在公共性程度较低的封闭公司中,应该允许公司和股东更为自由地设置适合自身的表决规则和决议程序,且设置的方式应该更为开放。而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公共性程度增强,股东自由则应逐步让位于公司独立地位维护与股东和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应限制表决权拘束协议对公司决议的影响,以避免股东间的私人契约破坏公司程式,损害公司独立主体地位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产生负外部性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有关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立法、修法进程,也反映了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强度应随着公司公共性程度的增强而削弱的观点。早期,我国台湾地区仅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公司并购时的效力。[101]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被广泛使用,2015年我国台湾地区增订“公司法”,明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得订立表决权拘束契约及表决权信托,[102]表决权拘束协议可以全面适用于公司实务,而不仅限于企业并购过程。2018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在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效力,但仍明文规定排除表决权契约和表决权信托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中的适用。[103]纵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修法历程,可以发现,随着公司规模愈大、公司公共性愈强,立法者对赋予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的态度便愈发谨慎。法院在对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有效性及效力强度进行审查时,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律,对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中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应该持更为谨慎的态度和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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