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可将表决权拘束协议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表决权拘束协议是针对某一次或某一种类型的公司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向进行安排;[81]第二种类型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则是抽象约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82]两种不同类型的表决权拘束协议,某种程度上对应着上述两种不同的思考进路。
1.对特定表决事项进行约定的表决权拘束协议
此类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实质,是股东通过协议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向进行限制,在特定事项上对资本多数决规则进行调整,进而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以实现合同目的。对特定表决事项进行约定的表决权拘束协议与直接对利益分配和公司事务进行约定的一般股东协议(如缔结股东协议约定分红比例,约定公司董事、经理的选派股东协议)没有本质差异,都是股东利益分配和保护的真实体现。而讨论此种表决权拘束协议与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冲突,实际上讨论的是这种协议背后的股东利益应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的问题。
股东在进入公司之际会对自身投资有一个预期利益估计,此种利益期待是股东投资的基础。[83]公司法不仅保护股东的法定权利,也应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合理期待。[84]股东的利益期待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等更具灵活性的私人契约进行体现。如McQuade v.Stoneham一案[85]中,大股东Stoneham为吸引小股东McQuade入股公司,与McQuade 达成协议,约定由McQuade 担任公司财务经理一职,并向其作出最低回报的保证:财务经理的月薪为7500 美元。担任公司职务和获得薪酬,实质上便是小股东进入公司时所抱有的预期利益之一,是大股东通过协议对小股东作出的保证,也是小股东投资公司的前提。然而,法院判决认为,经理任免和薪酬决定是公司董事会的事务,股东不能通过协议改变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因此此类协议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一判决受到公司法学者的强烈批评,如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尔认为,法院没有考虑股东缔结协议的原因和经济基础,直接裁定合约无效,实质上是对大股东的背信行为的鼓励,将严重侵害小股东权益,使大股东当初利诱McQuade入股公司的承诺沦为一纸空谈。这一导致实质不公的判决,很难说是在维护什么公共政策。[86]
不论是认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背景下,董事会应享有独立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力,不应受股东的不当干扰;抑或强调遵循法定程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具有程序性价值,股东合意不得“对决”公司多数决,其目的皆在于维护公司程式,保护公司独立主体地位不受破坏。然而,法律对待法人的态度,是为追求法人团体社会价值的利用,而不是造法人为自然人,[87]赋予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的根本目的仍在于服务股东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法律功利主义的思想。在实践中,我们更应该站在功能的视角去理解公司独立人格,而不是仅从概念上理解公司独立人格。对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的审查,归根到底应考虑的是股东间应当如何分配利益才是正当的,而不是尊不尊重公司的独立实体地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计和发展的,如果为了保护一个制度上的概念,而造成股东间的实质不公,则未免本末倒置。(www.xing528.com)
2.抽象约定表决权行使方向的表决权拘束协议
就股东对表决权行使进行抽象约定的表决权拘束协议,我国司法裁判普遍认为:如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方式违反先前缔结的表决权拘束协议约定,相关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在一起股东未按照在先协议约定的表决比例进行表决的公司决议纠纷中,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之间实际上是通过股东间协议而非公司章程明定的方式,来对股东会表决方式进行规定,这一约定对股东和公司都有拘束力。而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违反了股东间协议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因此法院判决相关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88]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援引的裁判依据是《公司法》第22条,[89]本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无效和可撤销进行了区分,决议行为无效的事由主要集中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而存在的严重瑕疵,决议行为可撤销的事由主要集中于决议程序瑕疵。
在组织法视角下,对公司决议效力的评价,实际上是对公司意思形成的方式的评价,亦即形成公司意思的议事程序是否正当。[90]法院就该法律适用隐藏的裁判观点是:股东未按照表决权拘束协议约定方式投票,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一样,属于决议程序瑕疵,股东可诉请撤销该决议。[91]在肯定表决权拘束协议作为公司组织规则的替代和补充,具备组织法效力的前提下,应当承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表决权拘束协议可构成公司表决规则,进而如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违反了之前缔结的表决权拘束协议约定,则应视为决议程序存在瑕疵,相关股东(大)会可予以撤销。
评价公司决策是否程序正当,不仅要评价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特定的程序性规定,亦要视其程序设定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法定和约定的分权和制衡架构。[92]如果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实际上违背了公司真实的权力分配和制衡结构,则可视为决议程序瑕疵。公司章程是公司成员对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重要公司文件,但是公司章程不可能揭示公司权力的范围与分配的一切内容,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公司章程之外的其他公司文件(如股东协议、股东书面决议等),来对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和制衡结构进行研究,或者在此背景中解读和理解公司章程。[93]公司股东基于某些安排,通过表决权拘束协议,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向进行安排,不仅是重新确定了公司表决架构,亦反映了对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新分配,如果法律将此种协议安排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可能会导致股东间的权力分配安排被忽视,而曲解了公司内部真实的制衡关系和权力结构。[94]如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方式违反了在先表决权拘束协议规定的表决制度,实际上也违背了公司真实的权力分配和制衡结构,相关股东会决议应视为存在程序瑕疵,股东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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