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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决议效力冲突:表决权拘束协议与两种思考进路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反,美国公司法、德国判例和主流学说都承认了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公司法上的效力,并允许将强制履行作为救济方式。如何平衡股东实际利益保护和公司程式价值,是股东协议和公司决议效力冲突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解读公司决议效力冲突:表决权拘束协议与两种思考进路

1.合意原则与多数决的对决

公司决议是公司意志的形成,以“多数决”为原则,而股东协议是股东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为基础,因此有学者将“根据股东协议撤销公司决议”的司法裁判形象地比喻为“合意原则与多数决的对决”[68]“协议杀死决议”[69]。就协议能否“杀死”决议,各国公司法规定各不相同。如韩国英国公司法认为,不能因私人间的交易造成团体法律关系的混乱,表决权拘束协议不能对公司发生拘束力,[70]违背协议的救济仅限于赔偿,而不能要求具体履行,以股东表决违反股东协议的约定为由撤销股东(大)会决议[71]。相反,美国公司法、德国判例和主流学说都承认了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公司法上的效力,并允许将强制履行作为救济方式。[72]

就协议能否“杀死”决议,我国公司法学界亦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说认为:第一,由于公司内部决策与管理机制存在不完全性,在大多数有限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公司中,股东经常通过股东协议而非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的方式对各自权利义务和公司事务进行安排。为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应该肯定成员合同对公司的拘束力,违反股东协议约定的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73]第二,采用损害赔偿方式进行救济,主观任意性较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根据客观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且股东协议存在特殊性,如果不能强制履行,则股东缔结协议的目的(如争夺公司控制权)便难以实现,这无异于宣告合同无效。[74]而反对说则认为:第一,“协议代替治理”在公司实践中大量涌现,将使公司内部决策和运行机制被架空,公司内部管理将与外部市场交易的运行无异,本应由组织机制决定的事项都将演变成无止境的契约纠纷,公司将丧失决策功能和效率功能。[75]第二,公司决议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性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股东协议无法替代的程序性价值,这是彰显公司人格的必须。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协议干扰公司治理,将会动摇公司独立人格。[76]第三,如果允许股东在公司这一法律架构之外,通过协议又构建一个平行的权利义务空间,事实上就是从外部加强了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不利于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合意原则”与“多数决”对决的背后,实际上是“实质正义”与“公司程式”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公司程式是彰显公司法价值和保护公司独立人格的必须,如果任由私人协议践踏公司程式,干扰公司治理,则会架空组织运行机制,危及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股东间通过股东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和分配公司权力,协议背后隐含的是股东真实的利益,如果严格限制股东协议的效力范围和效力强度,则可能导致实质的不公。如何平衡股东实际利益保护和公司程式价值,是股东协议和公司决议效力冲突应解决的关键问题。(www.xing528.com)

2.表决权拘束协议与公司决议行为瑕疵制度

“合意原则与多数决的对决”这一表述,概括了股东协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冲突的基本面,但表决权拘束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东协议,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思考。就公司内部关系观察,可以将公司内部结构按主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作为团体整体的公司,作为团体机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作为团体成员的股东。[77]根据表现形式,股东协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股东协议直接对公司事务、经营管理、股东间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另一种则是以表决权拘束协议、表决权信托为代表的限制投票权的约定。[78]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形成机关,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公司意志。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在股东会上对公司事项进行辩论、商议,并最终通过投票的方式,形成集体决议决定公司事务(或选出公司管理者),行使其作为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管理性权利。[79]股东会决议实际上是经由特定计数规则,将股东意志加总成为集体意志,将成员的意见转化为团体决议。[80]实际上表决权拘束协议并不直接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整,而是通过契约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向进行限制,进而影响股东会决议的结果,间接地达到影响公司事务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观察,股东缔结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实际上指向的是公司决议的形成过程,而非结果,其重点调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股东与作为公司意思形成机关的股东会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和作为团体整体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突破公司内部主体层次来讨论表决权拘束协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则发生混乱是难免的。

上述讨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可能的思考进路,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杀死”股东会决议,问题的关键并不仅是“合意原则”与“多数决”之间的对决,并不仅是股东协议内容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之间的冲突,表面的冲突之下还隐藏着另一个核心问题——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构成公司表决规则?股东(大)会上股东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约定进行表决,进而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这一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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