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敏[1]
【摘 要】对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有效性,以及表决权拘束协议是否具有组织法效力,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公司治理这一问题,各国公司法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立法未对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问题进行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则倾向于承认此类协议的有效性,并将强制履行作为协议的救济手段。随着公司法发展,法律不应固守“表决权与所有权不得分离”原则,而应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前提下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有效性,以满足商业实践的需要。在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有效性的前提下,基于法人人格的拟制性和公司组织规则的不完全性,为维护公司人合性和保护股东利益,在商事组织中,以股东协议为代表的成员合同和以公司章程为代表的组织规则的效力不应该被严格区分,应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可为组织规则的补充和替代,与公司章程一同构成公司的自治性规则,对公司发生组织法效力。
【关键词】股东协议 表决权拘束协议 组织法效力(www.xing528.com)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实现融资及公司控制关系多样化,公司法中一股一票、禁止表决权与收益权分离的原则正不断遭遇挑战。挑战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多元化的类别股不断出现,如在科技公司中广受欢迎的双重股权结构或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2]二是投票权征集、表决权信托、表决权拘束协议等投票权行使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股东开始通过契约对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安排。[3]
表决权拘束协议(voting agreement),系指公司全体或部分股东,就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缔结契约,约定在股东(大)会上,就全部或特定公司事项以特定方式进行投票的协议。[4]此类协议对公司治理影响巨大,一方面,股东可通过协议创设公司表决制度,以满足股东目的,实现公司自治;另一方面,表决权拘束协议使公司控制权与股份所有权产生了背离,股东不能按照自己的判断自由投票,表决权行使必须交由他人决定,这可能会不当加重公司治理的代理成本,引发控制权滥用的风险。如何平衡自由与管制,是对诸如“表决权放弃协议”等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进行回答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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