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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作为行政行为的合适方式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行政行为已执行或称为行政行为法律效果实现的救济,关系着“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无漏洞,以及行政诉讼裁判体系的融洽自治。撤销判决这一结论立足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之体系解释结果,符合了该类行为虽已执行完毕但效力依然存在、行政行为本身依然客观存在的事实。[15]张继峰:“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撤销判决作为行政行为的合适方式

对于此类诉讼的裁判必须坚持确认类行政诉讼的补充性原则,即只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般确认之诉,才是“真正的”确认之诉,其他的确认之诉,比如确认无效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以及情势判决中的确认违法判决等,都不过是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38]在判决体系中,除非主观或者客观上存在“撤销不能”和“不能撤销”的情形导致无法通过撤销诉讼达到目的时,才能采用确认违法诉讼。

对行政行为已执行或称为行政行为法律效果实现的救济,关系着“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无漏洞,以及行政诉讼裁判体系的融洽自治。选择不合适的裁判方式,不仅仅在法理上难以说通,而且导致法院有借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之方式袒护行政机关之可能。撤销判决这一结论立足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之体系解释结果,符合了该类行为虽已执行完毕但效力依然存在、行政行为本身依然客观存在的事实。

[1]李羿的,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

[2]李广宇:《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75页。

[3]正如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本身即包含了撤销被告原有的不履行职责行为的意思,因此,针对原告提出的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求,法院无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可以径行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这一裁判方式能更加直接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参见(2015)海南一中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

[5]参见(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书。

[6]《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规定,(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57条第2款第2项规定,(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7]邓刚宏:“我国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新认识”,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

[8]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98页。

[9]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页。

[10]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91页。

[11]赵清林:“也谈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2]叶平:“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3]张继峰:“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4]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2页。

[15]张继峰:“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6]王贵松:“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

[17]梁凤云:“行政诉讼判决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18](2015)兵八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19](2015)兵八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www.xing528.com)

[20](2015)兵八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21](2014)赣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22](2014)赣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23](2015)包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

[24](2015)包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

[25](2016)浙03行终188号行政判决书。

[26](2016)浙03行终188号行政判决书。

[27]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53页。

[28]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42页。

[29]张旭勇:“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研究”,载章剑生主编:《行政诉讼判决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0]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23页。

[31]陈敏:《行政法总论》,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352页。

[32]德国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作此区分,与日本的名称虽然不同,但其中无非对于相对人、行政机关、其他机关、一定法律状态的约束或者确认。

[33]林明锵:“大学自治与法律保留”,载《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10期。

[34]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1项。

[35]林明锵:“大学自治与法律保留”,载《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10期。

[36]陈思融:“论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适用——基于104份行政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37]刘飞译:《德国行政法院法》,载何海波编:《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38]李广宇:《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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