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案件中均存在“格式化”沃恩索引的问题,[52]不少学者也注意到此类实践形态的泛滥。[53]相比其他两类“变形”,“格式化”沃恩索引对沃恩索引制度的背离程度最甚。“格式化(boilerplate)”的特征在于“笼统性”与“标准性”,即在多种不同场合和情境中均可适用,此种特征恰恰与沃恩索引所强调的“明确性”背道而驰。[54]在许多案件中,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是“万能模板”,即便是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分割,在描述信息内容和叙述豁免理由时均笼统处理之。此种实践形态实际上可以视为对宣誓陈述书的回归,即将举证责任的要求再次降低至沃恩索引制度诞生之前的状态。
以维纳诉美国联邦调查局(以下简称维纳案)为例,该案中,联邦调查局所提交的索引仅笼统声称涉案信息属于豁免公开的范围,法院认定原告无法通过被告提交的索引获知涉案信息的相应内容和具体的豁免理由,诉讼的对抗性未能得到保障,法院亦无法根据被告提交的索引判断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不应当公开,故法院认定被告未能满足沃恩索引之下的举证要求。[55](www.xing528.com)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许多案件中均能识别并拒绝采纳“格式化”沃恩索引,但通常被告会被给予第二次,甚至多次机会重新提交沃恩索引,直至其满足举证要求,此即下文将要讨论的第三种实践形态。此外,与“格式化”沃恩索引相关的另一问题亦值得关注,即信息自由诉讼争议焦点的转移。理论上,信息自由诉讼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行政机关的豁免理由是否正当。而在涉及“格式化”沃恩索引的案件中,诉讼双方及法院的目光均聚焦于被告提交的索引是否足够明确具体、是否能够赋予原告进行有效反驳的机会。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不再主张“涉案信息不包含任何值得定密的内容”或“涉案信息未依法定密”,而是主张“被告提交的索引不够具体明确”。围绕“格式化”沃恩索引展开的问题具备重要的讨论价值,但是对该问题的过度聚焦可能会掩盖双方对信息自由诉讼本真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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